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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后来的我们》”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后来的我们》备案立项。该剧由刘若英导演,出品公司为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光亚公司、黄乾生主张,电影《后来》与《后来的我们》故事内核完全相同,均是“恋爱、分手、错过、重逢……再也回不到从前”,且被告剧本、电影有二十四处在情节上涉嫌抄袭剽窃,构成著作权侵权;刘若英、叶如婷侵占光亚公司、黄乾生基于歌曲《后来》、剧本及策划方案的商业机会,给其影片摄制造成实质性妨碍,构成不正当竞争。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为署名的联合
发布时间:2020.10.09 -
“电影《后来的我们》”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后来的我们》备案立项。该剧由刘若英导演,出品公司为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光亚公司、黄乾生主张,电影《后来》与《后来的我们》故事内核完全相同,均是“恋爱、分手、错过、重逢……再也回不到从前”,且被告剧本、电影有二十四处在情节上涉嫌抄袭剽窃,构成著作权侵权;刘若英、叶如婷侵占光亚公司、黄乾生基于歌曲《后来》、剧本及策划方案的商业机会,给其影片摄制造成实质性妨碍,构成不正当竞争。拾谷公司、因而公司等为署名的联合
发布时间:2020.10.09 -
羽绒服“撞脸”,法院辨是非
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涉案羽绒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波司登羽绒服被诉侵权 2018年初,金羽杰公司经公证购买产品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波司登公司生产、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两款羽绒服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
发布时间:2020.10.22 -
羽绒服“撞脸”,法院辨是非
波司登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认定涉案羽绒服未侵犯金羽杰公司的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金羽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波司登羽绒服被诉侵权 2018年初,金羽杰公司经公证购买产品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波司登公司生产、北京波司登公司销售的两款羽绒服侵犯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
发布时间:2020.10.22 -
两部委约谈阿里等六家企业:社区团购“九不得”出台,严禁倾销、杀熟或哄抬价格
改善民生等方面体现更多作为、更多担当。 最后,会议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调查研究,研判掌握社区团购市场动态,针对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维护社区团购市场秩序。 “九个不得”全文如下: 一是不得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严禁以排挤竞争对手或
发布时间:2020.12.23 -
APP同名难辨真伪,杭州余杭法院作出首例应用市场APP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APP(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软件)被大量开发并推广应用,而APP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下称余杭法院)作出首例应用市场APP不正当竞争诉前行为保全禁令,及时喊停竞品APP在其名称及图标logo装潢中实施的混淆行为,有效避免了权利APP用户基础的减损及可持续变现流量损失的进一步放大。 APP近似引发纠纷 深圳上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
发布时间:2021.01.08 -
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时法律适用探析
原标题:商标、企业名称及域名冲突时法律适用探析——评北京慧远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爬山虎线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19)京0106民初8038号 【裁判要旨】 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注册、使用的域名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可以根据当事人
发布时间:2020.12.08 -
涉“钉钉”平台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涉“钉钉”平台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浙0110民初3612号 裁判要旨 经营者在互联网群组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无权主动审查用户及群组成员之间的通讯信息,即不负有审查管理和对应删除群组内一般侵权信息的义务,不应因未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而
发布时间:2021.12.16 -
你排的“簋街胡大”是真是假?
在北京簋街,有一家网红小龙虾店铺你一定听说过——“胡大”。即便你没有吃过,但你也一定见过那人山人海的排队阵仗。 是这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与“簋街胡大”有关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北京胡大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某(简称原告)主张其系第8265760号“胡大”商标的所有人,曾授权其加盟店铺使用和经营“胡大”品牌。其发现北京缘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顺洁福缘餐饮有限公司北京云景
发布时间:2021.08.24 -
北京微梦创科诉北京字节跳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2020号
发布时间: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