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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起诉一公司买“会员”可绕过“青少年模式”
10月16日,据新华社报道,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会员即可破解“青少年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数码(天津)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腾讯视频”及“腾讯 NOW 直播”,App 内设置了“青少年模式”,打开首页即会有弹窗提示。据 App 的服务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干涉、破坏涉案软件的正常运行,不得增加、删减、变动软件的功能或
发布时间:2023.10.17 -
全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国首例XR不正当竞争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 原告海南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创见未来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PICO核心产品包括VR一体机产品,同时通过“PICOVR助手”App等软件提供辅助功能。被告王某在其运营的某VR网站中的PICO一体机游戏专区页面宣传其可提供大量PICO内游戏资源
发布时间:2024.01.15 -
数据获取不正当竞争判断的类型因素
数据获取型不正当竞争的场景性特征 在更广义的信息隐私法框架中,国外学者呼吁从场景理论角度研究信息隐私的收集利用规则,因为抽象地、静止地研究个人信息的方式忽视了个人信息的道德及政治价值,难以适应具有多样化和复杂性特征的信息收集利用场景,“难以就如何回应驱动新型信息实践的价值挑战提出足够的指引”[1] 。而对于理解和预测替代性信息实践的反应,尤其是应用信息技术带来的反应而言,场景完整性
发布时间:2023.12.15 -
以不良信息诱导网络用户点击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点击该浮窗广告,跳转至A公司运营的网站,该网站上存在不良图片,并设置了透明链接层。点击不良图片后会通过透明链接层跳转进入某互联网公司运营的搜索页面,且该搜索界面已经预先固定搜索关键词。 某互联网公司将A公司、B公司、某工作室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5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三
发布时间:2024.03.01 -
“伊利特”企业字号重名案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企业字号冲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昆山伊利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化名)成立于2012年6月,从事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等。公司成立以来,发展势头强劲,产品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赞誉。 然而,2022年底,原告发现成立于2022年11月份的被告上海伊利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化名)使用了和自己相同的“伊利
发布时间:2024.03.27 -
文学角色借用的文化价值与法律评价
摘要:文学角色借用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创作手法,有其美学依据和文化价值。为了达到借用的互文效果,只要借用角色名称、被借用的作品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唤起读者对被借用作品的联想即可,无须复制被借用作品的表达。这种最低程度的借用既不侵犯著作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现有法律规则之下,文学角色借用自由与著作权?;た梢约婀恕?关键词:文学角色 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 文化多样性 目次 1 作为中国文学传统的角色
发布时间:2024.05.16 -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标题: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2017年8月10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5号民事判决(2018年9月17日) 裁判要旨 安全类软件经营者利用其特权及用户信任,以保障计算机系统安全为名,超出软件运营合理限度,擅自或诱导用户变更浏览器主页,干扰其他软件正常
发布时间:2024.04.10 -
全国首例涉“盲盒线上抽盒机”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盲盒线上抽盒机“抽盒预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速递 原告某文娱公司系国内知名盲盒企业,其围绕创设虚拟人物IP开展宣发活动,并在盲盒产品发行环节,采取预热期宣传造势、预热不预售的策略,以积聚流量。 被诉盲盒线上抽盒机的“抽盒预售”行为表现为:在原告发布预热推文后,该线上抽盒机当日就将原告新品的盲盒产品图片、产品详情页面复制到其线上抽盒机相应版块,并在
发布时间:2024.04.18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ぞ吆拖颜叩暮戏ㄈㄒ?,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网络
发布时间:2024.05.13 -
全国首例擅自搬运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不正当竞争案
擅自搬运商品数据进行非法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猫公司等与锐微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1)粤0192民初1692号 【当事人】 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 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 被告:广州锐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锐微公司) 第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寻梦公司) 【案情与裁判】 锐微公司开发运营“铺货易”“代销易”软件,按权限
发布时间: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