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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发科 v 华为”一审裁定(22号)
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24)豫01知民初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某1公司、某3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某1公司、某3公司共同起诉请求:1.判令
发布时间:2025.05.23 -
最高院:支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发科 v 华为”一审裁定(23号)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某某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及一审被告某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4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5.05.27 -
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全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粤
发布时间:2025.08.14 -
现有技术的构成要件探析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瑞医药)于2017年3月28日针对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宣创生物)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510398190.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涉案专利?;さ腘-[4-(1-氰基环戊基)苯基]-2-(4-吡啶甲基)氨基-3-吡啶甲酰胺甲磺酸盐(下称甲磺酸阿帕替尼)A晶型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成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现有技术的认定是新颖性和创
发布时间:2018.06.08 -
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发明专利权无效 权利要求修改 进一步限定 【基本案情】 荷兰飞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108002****.7、名称为“用于协作波束成形的天线配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2021年3月12日,梁某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荷兰飞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3,并在
发布时间:2025.09.05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59号| 敦骏科技诉吉祥腾达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
发布时间:2021.07.30 -
佛山川贵电器与千福好太太电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1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川贵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千福好太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川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千福好太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太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085号
发布时间:2021.09.15 -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知行终1059号行政判决中,针对某某有限公司与某某知识产权局、梁某婷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主要观点如下: 关于权利要求12、13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步骤(a1)包括用信号发送所述第一向量和第二向量之间的相位关系”)分别修改为权利要求12(主站“接收”该相位关系)和权利要求13(次站“发送
发布时间:2025.09.05 -
(2020)最高法知行终279号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7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1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欧瑞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耿云峰,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方,被上诉人越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到庭参加
发布时间:2021.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