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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吴良材”遭四皇冠网店侵权13年,判赔200万元!
伴随在线零售的蓬勃兴起,各类网店如雨后春笋涌现。广大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选取心仪之物。但是,也有少数经营者鱼目混珠,令消费者防不胜防。正品还是冒牌,原创还是山寨?始终是网购模式绕不开的痛点。 知名老字号品牌,被“搭便车”13年,明明是“吴良材专卖店”,却“挂羊头卖狗肉”卖别的品牌……这是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案。 法槌落下后,人民法院还能
发布时间:2024.04.03 -
施耐德电梯侵权施耐德电气被判赔4000万元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施耐德电气诉施耐德电梯“施耐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一、施耐德电梯停止侵害施耐德电气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施耐德电梯停止使用www.schneider-elevator.cn和www.schneider-elevator.com域名;三、施耐德电梯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施耐德”文字;四、施耐德电梯赔偿施耐德电气
发布时间:2024.02.21 -
合理维权视频≠商业诋毁
显示:商铺门口放置有标注“米兰墙布”的店招和标注“Milandahome、米兰达智家、米兰国际软装”的展架,商铺门头字样为“米兰达智家、米兰国际、墙布、窗帘”,并将上述图片部分标注为“假”字,视频画面下方另配有文字重拳出击严查假伪劣等字样。经确认,视频中涉及的商铺经营场所均为原告授权的经销商石某、张某。此外,被告曾于2021年12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要求处理石某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
发布时间:2024.04.03 -
真假“王麻子” 商标诉讼案
案情简介 百年老字号“王麻子”发现某公司抢注了“王麻子1651”的商标,1651正是老字号“王麻子”创立的公历年份。在提交各种证据后,老字号“王麻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裁定书,裁定“王麻子1651”商标无效?!巴趼樽?651”商标所有权人认为该裁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麻子1651”商标侵犯
发布时间:2024.05.08 -
Meta与投资公司Metcapital就商标诉讼达成和解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五,Meta平台向纽约联邦法院表示,已解决了其因更名引发的与投资公司Metcapital Management就的商标诉讼。 Meta和Metacapital在一份法庭文件中表示,他们原则上同意和解,并要求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暂停审理此案,让他们最终敲定协议。 两家公司没有立即回应置评请求,也没有提供有关和解协议的更多信息。 2021年10月,Facebook
发布时间:2024.05.11 -
“鸿星尔克”与“鸿红星尔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评析
标题、商品展示图、商品详情页大量使用“鸿星尔克”商标。2022年4月4日,鸿星尔克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某宝 “鸿红星尔克”店铺购买鸿星尔克椰子鞋,价格328元,当时已售95件。 鸿星尔克公司认为,“鸿红星尔克”店铺所售侵权商品与其经营并经许可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鸿星尔克”品牌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与己方经营的商品构成相同商品,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害其依法享有
发布时间:2024.05.31 -
“武鸣沃柑”地理标志商标纠纷案
。 2019年12月28日,南宁市武鸣区沃柑产业联合会注册第29633462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范围为新鲜沃柑。2023年1月,被告在某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官方旗舰店上售卖沃柑,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显示“武鸣沃柑”品牌。随后原告进行了公证购买及鉴定,确认其销售的“武鸣沃柑”产品为假货,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
发布时间:2024.02.29 -
恶意抢注“两江游”系列商标起诉同业经营者商标侵权案
“谁将万家炬,倒射一江明”,山城夜景早在清朝便被列为巴渝十二景之一,是游览重庆不可错过的选择。而乘游船游览两江的“两江游”将重庆山水与山城夜景相结合,为游客提供了绝佳观景平台,逐渐成为在重庆旅游的重要打卡项目。 近日,渝中法院审结一起抢注“两江游”系列商标,并针对同业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那么问题来了,恶意抢注商标后起诉同业经营者侵权能得到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重庆
发布时间:2024.03.22 -
?“青蟹三门”vs“三门青蟹”
浙江台州三门青蟹色泽光亮,呈青蓝色,壳薄螯大,肉质细嫩,系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近期,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三门青蟹”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2万元。 原告三门青蟹服务中心诉称,乾隆年间三门县地区便已开始养殖青蟹,至今已有数百年历史。2022年6月,被告某公司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店使用“三门青蟹”标识对外宣传销售青蟹产品,牟取不正当利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
发布时间:2024.03.11 -
为“维权”恶意投诉200余条,一公司被判赔偿10万元
投诉行为,妨碍了其网店的正常经营活动,系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同时要求B商行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在于: 一是本案是否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一种辅助性救济手段,是被警告人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处于不安状态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