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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诉“小猪”?
2031年7月6日。2023年3月,A公司登录某电商平台,在黄某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两双儿童拖鞋,拖鞋背面上印有与前述商标相似的标识,如下图: A公司认为,黄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到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颇吃虮绯?,其使用的是自有作品图案及名称,经地方版权局审核登记后享有作品《可爱小猪》的著作
发布时间:2025.04.15 -
汕尾中院:严惩假冒知名婴幼儿用品的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H某”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奶瓶等第10类。某公司在陈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到被控侵权的奶瓶商品,该商品包装盒及包装盒后侧的标识带有“H某”字样。某公司遂以陈某的行为侵犯其“H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陈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系“H某”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陈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
发布时间:2025.05.16 -
商标侵权案件中使用行为与销售行为的判断标准
摘 要:我国对于商标侵权的打击重点通常在于制造和销售环节,而对末端的购买和使用行为不予处理,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二者尤为关键。然而,由于“销售”与“使用”概念的抽象性,为打击“知假用假”式的隐蔽式侵权带来挑战。在包工包料的承揽工程中,若承揽人购买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将该商品用于工程建设,最终随工程成果一并交付发包方的行为,并不属于单纯的使用行为,而应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
发布时间:2025.09.23 -
将“格纹”图案印在围巾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将已经注册为图形商标的格纹图案作为围巾印花进行装饰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近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真假格纹”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格纹图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最具影响力和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之一,其于20世纪70年代就在英国将格纹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于2000年在中国获得格纹商标的注册,第G732879号、第13790169号
发布时间:2025.07.21 -
渝北区知识产权局查处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累计销售侵权商品217台。鉴于网络交易购买主体具有虚拟性,办案机关认定该部分商品无法建立完整的证据闭环,故不纳入侵权商品统计范畴。经对当事人实体仓储库存、物流单据及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调查取证,最终锁定可溯源的线下侵权商品662台,按照成交单价117元/台,核定违法经营总额为7.74万元。 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发布时间:2025.08.27 -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含一例商标侵权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安全的食品非法添加、“幽灵外卖”、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舒某清涉嫌生产经营添加他达拉非的露酒案 2025年1月,靖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宜春家园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
发布时间:2025.08.26 -
“大食代”商标终审维权成功 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9.03 -
攀附“乐高”招加盟,法院: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LEGO”等标志,并称已向加盟商发出警告函,且终止与个别加盟商的合作。 乐高博士有限公司认为,滕谷公司未经授权在经营和宣传中使用其商标,并授权全国加盟门店使用,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将滕谷公司及其多家加盟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滕谷公司辩称,其已获得乐高教育代理商南壤公司的授权,有权销售乐高产品,使用相关标识仅为描述商品来源及特征,系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
发布时间:2025.09.05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