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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经营者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
随着互联网对传统市场经济的冲击,市场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在新经济形势下,经营者为了销售、推广产品,需要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本文从商标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入手,浅谈经营活动中的商标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边界问题,供大家参考。 相关判例 在具体判例中,法院对经营者使用商标权利人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并不相同。 案例一 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顾清华侵害商标
发布时间:2019.02.20 -
国民饮品屡遭侵权,露露打响捍卫商标之战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乱象屡禁不止的当下,高额度的索赔无疑是显著提升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的重要手段,也能对其他维权人士起到激励鼓舞的积极作用,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从而得以营造更好的知识产权?;し瘴?。承德露露提出高额索赔,无疑是给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打了一剂强心针。 承德露露作为植物蛋白领域的开创者,“露露“商标早已深入人心,同时也长期饱受商标被侵权的困扰。近日,索赔近9000万的承德露露
发布时间:2018.06.29 -
近20年北京最大商标侵权案:卖假冒运动鞋被罚5587万元
利用手机地图自设点位,将自己的门店位置设为唯一的“苹果官方授权服务中心”;经营销售的运动鞋“傍名牌”,使用标识与知名品牌的“tiger”商标构成近似……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发布“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十大案例。其中,侵犯“tige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587万余元,是近20年来北京市工商部门查处的最大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企业“傍名牌”被重罚 鞋身四条斜线构成“井”字形图案,运动
发布时间:2018.11.15 -
从“万星人”商标权案看商标侵权认定的判断尺度
商标权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与一般侵权案件相同,都包含行为要件、侵害结果、主观要素、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但是,与一般侵权案件不同的是认定商标侵权案件还应考虑商标性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混淆可能性等因素。 商标侵权案件要考虑商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如果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类别,即便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也难以构成侵权。具体来讲,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案件中,既要看权利人商标和被控
发布时间:2019.06.21 -
商标侵权中商标近似的认定——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公司、天津市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作者 | 史凡凡 胡浩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中,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侵权人故意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使得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产生混淆误认,以实现搭他人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便车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判定该类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认定两商标是否近似以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基本案情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
发布时间:2020.08.21 -
“降龙爪爪”与“降龙飞爪”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为由部分驳回。4.一审法院在进行商标比对时,将字体、结构等作为比对要素,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考虑到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和传播方式。从字形、读音、含义等三方面进行比对,并结合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的方式,被控侵权标识“降龙爪爪”与涉案商标“降龙飞爪”构成近似。 被上诉人辩称 育宾小吃店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事实与理由为:1.涉案商标已于2019年12月30日由佑天兰商行
发布时间:2020.08.26 -
白酒酒瓶引商标侵权案,剑南春胜出
比对,两者瓶口以下均为细长颈部,瓶体上部均为圆球状,瓶体外均有莲花瓣的印纹,瓶体下部均为椎形,呈裙状,瓶体外均有条状印纹,瓶体下部均有长方形凹纹作为装饰。虽然两者在材质上、体积上等存在一定差别,但不影响两者在视觉上的相似。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山东景阳冈酒厂生产、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而山东景阳冈酒厂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定商标近似与否时,只是
发布时间:2021.10.18 -
山寨弹窗“Airpods”涉嫌商标侵权被判刑
“Airpods”“Airpods Pro”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耳机等电子产品。2020年9月起,罗某洲等被告人在制造蓝牙耳机芯片时盗用苹果公司通信协议,使其组装生产的涉案蓝牙耳机成品在链接苹果手机时,手机端会出现“Airpods”或“Airpods Pro”等注册商标信息的电子弹窗,涉案金额共计2200万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罗某洲等被告人利用技术手段,使侵权产品在
发布时间:2023.05.04 -
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 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公众号主体对公众账号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 2. 公众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对相关网络用户具有约束力。 3. 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在先注册微信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
发布时间:2023.06.27 -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不宜作侵权认定
摘要:在竞价排名推广模式中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并没有越过合法竞争的正当性边界,以当下互联网一般使用者的注意力来看不会构成混淆,商标所有人交易机会的减损小于社会整体利益填补,总体上该种行为有利于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应当保持谦抑原则,为市场竞争保留更具活力的发展空间。 竞价排名是一种网络推广方式,广告主向搜索平台提供自身选定
发布时间: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