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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诉“小猪”?
2031年7月6日。2023年3月,A公司登录某电商平台,在黄某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两双儿童拖鞋,拖鞋背面上印有与前述商标相似的标识,如下图: A公司认为,黄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到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颇吃虮绯?,其使用的是自有作品图案及名称,经地方版权局审核登记后享有作品《可爱小猪》的著作
发布时间:2025.04.15 -
将“格纹”图案印在围巾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将已经注册为图形商标的格纹图案作为围巾印花进行装饰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近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真假格纹”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格纹图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最具影响力和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之一,其于20世纪70年代就在英国将格纹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于2000年在中国获得格纹商标的注册,第G732879号、第13790169号
发布时间:2025.07.21 -
汕尾中院:严惩假冒知名婴幼儿用品的侵权行为!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H某”注册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奶瓶等第10类。某公司在陈某经营的网店购买到被控侵权的奶瓶商品,该商品包装盒及包装盒后侧的标识带有“H某”字样。某公司遂以陈某的行为侵犯其“H某”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陈某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系“H某”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陈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注册
发布时间:2025.05.16 -
舌尖上的官司:定安粽子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
,突出使用“定安”字样具有攀附“定安粽子”商标的故意,误导消费者认为涉案产品产自定安县,主张??谀呈狄倒?、海南某商业公司的行为侵犯定安县粽子协会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定安县粽子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海口某实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被诉侵权产品包装袋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发布时间:2025.05.21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
在先使用抗辩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基本案情 思某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为其核心商标,经过持续推广使用,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思某德公司侵犯了其的权利商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思某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就“SCANTECH”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知局已有5份生效裁决认定该被控侵权商标不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思某德公司在先使用的相关证据亦存在诸多
发布时间:2025.08.05 -
酒行售假“五粮液”遭索赔16万
随着白酒价格不断攀升,市场上销售假冒名酒的行为屡禁不止,而权利人运用法律武器打假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大名鼎鼎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就远赴深圳,以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为由,将福田农批市场的一家商行告上...
发布时间:2012.05.09 -
最高院多因素量化分析法:混淆可能性判定的终结者
作者: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像商标显著性概念一样,混淆可能性概念也是既让人着迷,又让人无奈的迷思(Myth)存在。从重要性来看,二者无疑都是商标法律制度的灵魂:它们贯穿于商标法律制度之始终,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侵权;它们是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永恒而常新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混淆可能性规定进行合理解释,特别是体系化解释的
发布时间:2017.10.09 -
用商法思维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作者:岳利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杭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先后受理一宗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反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杭州案:原告王某永,被告歌力思公司。王某永作为第4157840号“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核定类别18类皮包等)的商标权人,要求歌力思公司停止在皮包上使用“歌力思”商标。审理情况:2012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歌力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7.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