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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科”起诉“飞科”构成不正当竞争
。 2022年10月,他的公司被告上法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是,确认原告所拥有的“飞科”与“FLYCO飞科”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东莞飞科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权威媒体发表声明并赔偿损失50万元。 马先生表示,他成立的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飞科智能”只是个企业字号,企业的实际经营范围只有销售没有研发和生产,加上一直没有正常运作,也没有盈利。而在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就立即下架了产品
发布时间:2023.07.06 -
两家铝材企业因商标纠纷对簿公堂
铝是日常生活中应用场景非常广泛的金属,比如易拉罐、门窗框架、汽车车架等。多元应用场景意味着居高不下的市场需求,也正因如此,在铝材市场中知识产权纠纷并不罕见。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针对一起涉及“坚美”品牌铝材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江西晶科铝业有限公司(下称晶科铝业)在宣传过程中使用“争中国建筑铝型材首选”的说法进行虚假宣传,并且标注与广东坚美
发布时间:2023.09.18 -
“咬咬乐”通用名称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介绍图左上角标注有“kidsme亲亲我”标识,正中标注有“咬咬乐”图文组合商标。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情况 2021年11月24日,经亲亲我公司申请,其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公证处(以下简称前海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手机浏览拼多多APP的相关情况、签收快递包裹并拆封拍照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前海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21)深前证字第36446、36445号公证书
发布时间:2023.11.14 -
终止合作后仍用Swisse商标招商加盟 被判赔1000万元
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万元,并主张按照两被告侵权获利为基数适用5倍的惩罚性赔偿。 对此,被告健澳公司辩称其合法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没有依据,涉案侵权门店无法看出与其的关系。被告上海旭饮公司对此无回应。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高,在原告向被告终止合同并发送律师函后,被告
发布时间:2023.09.14 -
京东、中信等多家企业发布声明公开打假
,多家中央企业也密集发布声明进行打假,提醒社会公众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发布严正声明称,有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公章、签字等方式将中信集团下属子公司虚假登记为其股东,并列出33家侵权企业的信息,称其与中信集团及下属公司无任何隶属或股权关系,也不存在任何投资、合作、业务等关系,其一切行为与中信集团及下属公司无关。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有一些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该公司商标
发布时间:2023.10.31 -
当“Q蒂”遇见“Q点”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泓一公司仿冒“Q蒂”商标及包装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侵权并赔偿好丽友公司50万元。 包装近似引发纠纷 好丽友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知名的休闲食品生产研发企业,占据着一定的市场份额。自2002年9月起,好丽友公司在饼干、蛋糕等品类上注册了多项“Q蒂”文字或图文商标,“Q蒂”牌蛋糕受到许多年轻人的喜爱。 2022年,好丽友公司发现,在多家电商平台及线下商超中售卖
发布时间:2023.11.23 -
“山东九阳”与“中山九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律问题评析
公司)经营,销售“中山九阳米糊豆浆机”商品。下单并在线支付后可以购买,过程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监督公证。庭审时,九阳股份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保全的包裹。商品外包装显示“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监制,企业名称字体偏大,制造商为佛山市顺德区傲海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傲海公司),包装正反面显著位置印有被控侵权的标识(下称涉案标识),豆浆机机身印有第7164447号注册商标。经查,该商标为被告申请注册
发布时间:2023.12.25 -
“米芝莲”侵权“米其林”被判赔1000万元
11月20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近日由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被告上海米芝莲上诉,维持原判。上海米芝莲需立即停止侵犯米其林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1000万元。 “‘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 米其林公司是成立于1863年的法国企业,世界著名的轮胎生产商和全球500强企业之一。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米其林公司先后
发布时间:2023.11.22 -
“巨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8)沪73民初459号 二审案号 :(2020)沪民终538号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跨类?;さ谋;し段в悸瞧渲?、显著性、与被诉侵权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 明知他人早已存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和简称,仍将他人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字号或包含他人字号的企业简称,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双方是否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致使他人利益
发布时间:2023.12.27 -
“小度机器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9)沪0115民初56156号 二审案号 :(2021)沪73民终653号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案件中,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判断,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判断被诉侵权商品(服务)是否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服务),并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进行综合认定。 同时,判断
发布时间: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