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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总局发布医美领域十件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是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标志,有庞大的市场需求。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个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乱象。一些经营者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对资质荣誉、产品功效、整形疗效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美市场虚假宣传、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办了一批医美市场不正当竞争案件,着力规范医美市场竞争
发布时间:2021.10.27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的?;?/h4>
摘要:对未注册商标进行?;げ唤霰匾揖哂锌尚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第6条尚因制度缺陷无法为未注册商标提供有效?;?,但是通过革新一般条款的适用理念,科学重构“不正当竞争”概念,采用“不正当竞争界定+重点示例”的开放立法,可以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商标?;さ闹贫群恪M鼻爸眯缘卦谏瘫攴ㄖ兄踩胛醋⒉嵘瘫晗档笔氯瞬撇墓勰?,强化对抢注行为的规制,可以增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4.10.15 -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隐性使用关键词行为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隐性使用关键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可能性 三、隐性使用关键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正当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网络信息极其丰富以及电子商务非常普遍的时代,一方面人们通过网络获取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愈发便捷,另一方面公众又面临如何才能从海量信息中快速和有效地查询并获得自己需要的信息以及商品或服务的问题。而网络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关键词搜索和匹配功能,既
发布时间:2024.11.22 -
以关键词隐性使用探析《反法(修订草案)》第七条五项
,隐性关键词的使用方式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手段,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亦未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持该观点的判决有“鸿云”[5]案、“连信”[6]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31号“海亮案”再审判决中认为,被告隐性使用“海亮”关键词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中,原告海亮集团系“海亮”商标权人,被告荣怀
发布时间:2025.01.26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适用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适用的一般思路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适用的具体步骤 摘要 抢票软件利用技术手段,为目标平台的用户提供不正当抢票优势,破坏了平台的购票规则,损害了平台的竞争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长远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2025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第2款兜底条款的
发布时间:2025.11.27 -
APM独特的店铺装潢和商品包装获反法?;ぃ珹PM饰品设计获著作权?;?一审判决书原文
发布时间:2025.12.02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61号| 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 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
发布时间:2021.07.30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拟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即将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黄海华23日在记者会上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 黄?;硎?,根据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增加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修改完善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方面的规定。 二是,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5.06.24 -
不知名字号的法律保护
(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
发布时间:2017.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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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反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司法实践中,模仿中小企业不知名
发布时间:2017.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