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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
发布时间:2021.08.20 -
聚焦反法修订草案中的三个亮点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据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月22日在北京举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在会上首次被提请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大修。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发生了很多变化,笔者以下尝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选取三个亮点逐一分析。 亮点一:“商业标识”范围界定更为准确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
发布时间:2017.02.24 -
聚焦反法修订草案中的三个亮点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据报道,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月22日在北京举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在会上首次被提请审议。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近24年来的首次大修。与1993年实施的现行法相比,修订草案发生了很多变化,笔者以下尝试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选取三个亮点逐一分析。 亮点一:“商业标识”范围界定更为准确 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
发布时间:2017.02.24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作者 | 陶钧[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目录 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属性界定 一、历史渊源的定位 二、法律属性的定位 三、现实特质的定位 四、价值归属的定位 贰、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修订对知识产权?;さ挠跋?一、一般条款的适用空间 二、一般条款的规制要件 叁、「仿冒条款」修订对知识产权?;さ挠跋?一、「仿冒条款」修订应当注意的问题 二、「仿冒行为」的判定思路 三、类型化「仿冒
发布时间:2020.08.27 -
“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
到最高人民法院送锦旗和感谢信。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国际知名油气勘探企业以软件为载体的技术秘密信息?;?,两审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平等?;ぶ型獾笔氯酥恫ā⒂炝己梅ㄖ斡袒肪?、坚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理念。 附件:我国首例以商业秘密保护石油数据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8.15 -
大数据告诉你,知识产权司法?;と绾挝耙淮宦贰背楸<莼ず?/h4>
不断增强,能够在发生纠纷时,合理利用中国的司法资源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表达利益诉求。 商标行政?;な恰耙淮宦贰敝;さ闹氐?大数据显示,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一带一路”相关知产类案件,涉及商标权、专利权、反不正当竞争、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五个领域,其中商标权纠纷占比高达88.7%,专利权纠纷约占7.4%,反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纠纷仅占3%和1.6%。2016年才出现第一例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 此外
发布时间:2017.05.31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 -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企业字号的认定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建军) 【案号】 (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2号 【裁判要旨】 企业名称是用于识别市场主体的重要标识,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一定的区划和行业领域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使用“国际”字样是突出其经营特点的限定语,无法体现市场主体的识别功能,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字号,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属于
发布时间:2016.08.25 -
何种装潢如此之贵
。由此,华语出版社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装潢与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的装潢在文字结构、图案设计、色彩搭配、排列位置等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似,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原、被告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且根据在案证据,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华语出版社因擅自使用《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而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9.04.02 -
从修法角度看商业秘密的界定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修订草案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本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很广。笔者认为,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的修改值得关注,因为其修改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
发布时间:201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