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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裁判要旨】
芯片在封装前后属于彼此独立的上下游产品,封装企业完成封装属于对上游产品的商业利用;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封装企业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布图设计的权利状况。但是,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将含有受?;さ牟纪忌杓频募傻缏坊蛘呶锲飞埔馔度肷桃道玫男形颂崞鹚咚系?#xff0c;应当视为向该行为人发送了侵权通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该行为人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
【关键词】
民事 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利润贡献率 权利效力状态变化
【基本案情】
涉案布图设计的权利人为深圳天某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登记号为BS.16500****,名称为“线性锂电池充电器”,申请日为2016年8月17日。上海国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芯片系其提供给佛山市蓝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公司)进行封装并由蓝某公司对外销售。天某公司认为国某公司与蓝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天某公司的布图设计非常相似,完全复制天某公司布图设计的全部及三个独创点,被诉侵权芯片落入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国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芯片后,由蓝某公司进行封装并对外销售,蓝某公司和国某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天某公司以国某公司、蓝某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蓝某公司、国某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国某公司停止侵害涉案布图设计专有权。天某公司、国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5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意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ぬ趵返谄咛豕娑?#xff1a;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二)将受?;さ牟纪忌杓啤⒑懈貌纪忌杓频募傻缏坊蛘吆懈眉傻缏返奈锲吠度肷桃道谩5谌豕娑?#xff1a;在获得含有受?;さ牟纪忌杓频募傻缏坊蛘吆懈眉傻缏返奈锲肥?#xff0c;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该规定?;ち耸谐〗灰字械谌说慕灰装踩秃侠砥诖?#xff0c;属于对善意获得者侵权的例外。
关于芯片封装企业蓝某公司的责任,芯片生产过程中晶圆制造与封装分属不同环节,且通常由不同厂商负责,电路布图设计一般仅及于晶圆制造阶段,并不涉及晶圆制造完成后的封装工艺,因此芯片在封装前后应属彼此独立的上下游产品。封装企业完成封装属于对上游产品的商业利用,只要封装企业对晶圆生产提出的参数要求仅指向功能而不指定特定的布图设计,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当然认定封装企业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晶圆布图设计的权利状况。封装企业知晓所封装芯片的参数不意味着其知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亦不能仅凭封装后包装上印有封装企业商标、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即认定其实施了对涉案布图设计的复制行为。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针对将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物品善意投入商业利用的行为人提起诉讼,应视为向该善意行为人发送了侵权通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该善意行为人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报酬。
【关联索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ぬ趵返?条、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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