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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环球资讯 | Manus收购案被叫停;翻新华为交换机冒充新机判赔2000万;比亚迪“腾势”商标在印尼被抢注

发布时间:2026-04-3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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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速览:

1. Manus收购案被叫停;

2. 比亚迪“腾势”商标在印尼被抢注

3. 翻新华为交换机冒充新机判赔2000万

4. 科沃斯诉Z某恶意挖角案改判

5. 最高法再审改判:“JPRS保温板”属行业术语,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6. 买卖B站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80万!

7. 最高法再审改判:个人囤积82枚商标网络兜售被认定恶意注册

1. Manus收购案被叫停

美国科技巨头Meta收购中国AI公司Manus的母公司“蝴蝶效应”的交易,近日已被中国监管部门正式叫停。这笔备受关注的AI收购案,用不到四个月的时间走完了从官宣到终结的全过程。

2025年12月底,美国科技巨头Meta宣布斥资约20亿美元收购中国AI初创公司Manus的母公司“蝴蝶效应”,谈判仅历时十余天,一度被媒体称为国内AI团队被巨头并购的“最快纪录”。若收购完成,这将是Meta继190亿美元收购WhatsApp之后的第三大并购案。按照原计划,交易完成后,创始人肖弘将出任Meta副总裁。

然而宣布后仅数日,中国商务部就明确表态,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该交易开展合规性评估调查。

2026年4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正式发布公告,宣布禁止此项外资投资,并要求交易双方必须撤销该收购。相关决定是最终的,且被认定为该审查框架下的最严厉等级。

监管部门的评估认为,Manus的核心AI能力根植于中国,一旦被Meta收购,中国的核心算法、用户数据等关键资产将不可避免地流向境外,构成了对数据主权与技术安全的直接威胁。

这笔交易从法律形式上看是“美国公司收购新加坡公司”,其本质是中国本土AI技术绕开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监管部门认定,Manus在未履行中国法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境外主体变更来完成被外资收购的既定目标,本质上是规避审查的行为。

另外,Manus走的是“境内研发、境外换壳、外资收购”的路径。Manus的核心技术团队和早期研发均在中国完成。但在2025年下半年,该公司将总部迁往新加坡,大幅裁撤国内团队,社交账号清空,官网屏蔽中国地区的IP访问,基本停止了在中国的市场运营。这种在获得市场成功后,迅速与国内进行切割的操作,被广泛解读为旨在规避中国监管的“洗澡式出海”。

监管部门指出,这种架构重组未能主动申报并履行安全审查程序,损害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严肃性。

面对全球科技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AI等核心科技公司的控制权逐渐提升至国家战略安全层面进行考量,以防止关键技术资产外流,这不仅为AI行业的跨境并购设立了标杆,也为其他科技公司敲响了警钟。

2. 翻新华为交换机冒充新机判赔2000万

2026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さ湫桶咐?#xff0c;“翻新交换机再售商标侵权案”位列其中。该案中,六名被告因大量翻新并销售假冒“HUAWEI”交换机,被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连带赔偿华为技术有限公司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0万元合理开支,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诉讼请求。部分被告上诉后撤回,一审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侵权行为始于2016年3月。据刑事判决认定,北京某集成公司等四名被告未经华为公司许可,大量翻新并销售假冒“HUAWEI”交换机。另两名被告分别负责产品销售、渠道运营及提供账户转移资金。

侵权链条覆盖“收购—翻新—销售”全环节。被告人周某等人低价收购二手华为交换机设备及部件,组织多人实施拆装清理、更换部件、更改序列号、喷漆包装等翻新行为,随后贴上华为品牌标签,以全新设备的名义对外销售,被告通过分工合作,从网络等渠道购进二手交换机及部件,自行或安排他人进行加工翻新,伪造序列号,喷漆包装,贴上与华为注册商标基本相同及近似的标签后,当作新设备销售。

截至案发,被告已销售数千台侵权产品,仅查扣的未售侵权产品价值就达540余万元,非法经营额560余万元?;局髡帕桓胬奂葡劢鸲畛?亿元,获利逾1500万元,据此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5万元。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为公司注册在第9类程控电话交换设备等商品上的“华为”“HUAWEI”及图形商标系驰名商标,享有受法律?;さ纳瘫曜ㄓ萌āA桓嫖淳砜?#xff0c;以销售盈利为目的,通过分工合作实施翻新和销售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侵害了华为公司的商标权。

对于被告提出的“已受刑事处罚,本案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抗辩,法院未予支持。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表示,各被告有计划、有组织分工合作,形成完整侵权链条,侵权手段隐蔽、恶劣;侵权行为规模大、获利高,其行为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在认定侵权获利基数时,结合在案证据和因果关系,确定侵权获利不低于715万余元。综合考虑被告主观恶意明显、翻新手段隐蔽、持续时间长达多年、侵权规模大等因素,法院采纳了华为公司主张的3倍惩罚性赔偿倍数,全额支持2000万元索赔,并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合理开支10万元。

本案中,在同一侵权行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支持了民事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这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产品提供了有力?;?#xff0c;也对潜在的造假售假分子起到震慑与警示作用。

3. 比亚迪“腾势”商标在印尼被抢注

近日,中国新能源汽车巨头比亚迪在东南亚最大经济体印尼遭遇司法挫败。旗下高端品牌“腾势”(Denza)商标权归属的纠纷,以比亚迪在印尼最高法院的终审败诉告终。

印尼是东南亚最大的汽车市场,也是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出海的核心战场。2024年7月,比亚迪在印尼发布首款纯电MPV“BYD M6”,同时计划将旗下高端品牌“腾势”(Denza)引入印尼市场,试图抢占东南亚电动车市场的制高点。

然而,市场扩张的背后,法律防线却未及筑牢。比亚迪在进入印尼市场前,虽然在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完成了“腾势”商标注册,却唯独忽视了印尼。

2023年7月3日,印尼本地企业PT Worcas Nusantara Abadi(简称WNA)率先在印尼知识产权总局注册了“腾势(Denza)”商标,注册号IDM001176306,核定使用范围涵盖第12类汽车、电动汽车及相关配件,权利有效期至2033年。而比亚迪直至2024年8月8日才在印尼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比本地企业晚了整整一年多。

2025年1月3日,比亚迪向雅加达中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指控WNA恶意抢注,请求法院撤销WNA的商标注册。然而,法院合议庭热内依据商标法的属地原则,认为尽管比亚迪在全球超100个国家注册了腾势商标,但这并不自动赋予其在印尼的法律保护,商标?;そ鲈谧⒉岵⒒穹扇峡傻墓揖衬谟行?。法院全盘驳回比亚迪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比亚迪承担该案诉讼费用107万印尼盾。

比亚迪不服一审判决,向印尼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26年4月,最高法院作出第1338 K/PDT.SUS-HKI/2025号终审裁决,正式驳回比亚迪的上诉申请。

终审裁决书明确指出,法庭查明,涉案商标早在2024年9月10日就已转让给案外人PT Raden Reza Adi,并在知识产权总局完成正式登记,而比亚迪的起诉对象WNA在当时已不再持有该商标。比亚迪起诉WNA属于典型的“被告主体错误”,故裁定诉讼不予受理。

面对该裁决,比亚迪印尼公司公共与政府事务主管Luther T. Panjaitan回应称,判决结果并非认定Denza商标不属于比亚迪,而是在法律主体认定上存在分歧。他表示公司仍在研究后续法律动作,并透露比亚迪已在印尼合法注册了“Danza”商标,在实际市场推广中已用Denza替代Danza。后续进展,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将持续关注。

4. 科沃斯诉Z某恶意挖角案改判

近日,科沃斯诉Z某恶意挖角案二审判决公布,改判撤销一审判决,认定Z某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科沃斯经济损失100万元。

科沃斯与Z某均为总部位于苏州吴中区的清洁家电行业头部企业,双方互为直接竞争对手。早在2020年5月31日,双方曾因员工离职引发的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不得聘用对方离职未满半年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

然而,这份旨在建立良好竞争秩序的文件,并未真正拦住双方的人才争夺战。2025年,科沃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Z某公司诉至法院,指控对方长期、大量招募科沃斯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核心员工,并采取各种手段帮助其规避法律责任。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科沃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莆炙共环?#xff0c;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先后有20余名从科沃斯及关联公司离职的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实际进入Z某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工作,绝大多数在进出办公场所时均戴口罩、戴帽子以掩饰身份。诉讼中,这些人几乎全部拒不到庭,且否认影像中的人是自己。

以员工黄某为例,在Z某公司工作期间,其社保自行缴纳,而工资却由案外人“王云科技有限公司”代付。员工董某的竞业限制仲裁案中,Z某公司通过苏州某公司代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帮助其规避义务,甚至替董某聘请律师处理竞业限制诉讼。

董某在竞业限制仲裁案中直言:“之前是Z某公司替我来处理这些事情的,今天的代理人是Z某帮我请的?!盳某公司委托的张律师也当庭确认,确系Z某公司委托其作为董某的代理律师出庭。

苏州中院明确指出,人才是企业核心竞争资源,但本案并非正常的人才流动。双方同为苏州同行业企业,且已签署《和解协议》,多起竞业限制诉讼已作出终审判决甚至行为禁令,Z某声称“不知情”完全违背常理。Z某不仅未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通知、纠正”义务,反而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保、代发工资、代签合同、代请律师等“全链条”手段,系统化帮助对方离职员工规避法律义务,客观上损害了科沃斯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Z某公司的主观恶意、侵权性质、持续时间及造成的损害后果,酌定赔偿金额为100万元。

5. 最高法再审改判:“JPRS保温板”属行业术语,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海某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诉青岛欧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明确“JPRS保温板”在建材行业已形成指代特定工艺保温板的通用术语,某甲公司对相关标识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系第47304040号“JPRS”文字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申请于2020年6月16日,核定使用于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注册于2021年2月14日。其主张某甲公司生产销售的“欧科JPRS保温板”等产品,在包装、合同、标准中使用“JPRS”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200万元。

某甲公司辩称,“JPRS保温板”是建材行业对“石墨改性聚苯乙烯颗粒经挤塑工艺制备的保温板”的通用术语,其使用系描述产品工艺,且早于某乙公司商标申请前已在行业通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青岛中院认定,“JPRS保温板”非法定或约定俗成通用名称,某甲公司使用“JPRS”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构成商标侵权,但部分使用属描述性使用。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规模等,判某甲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20万元。

二审山东高院维持一审判决,并指出某甲公司在产品上标注“欧科JPRS保温板”时,“JPRS”与“保温板”间有较大空格,突出显示“JPRS”,构成商标性使用;但在合同、合格证等文件中使用“JPRS保温板”系描述产品工艺,属正当使用。因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损失或某甲公司获利,仍判赔20万元。

最高法提审后,全面推翻一、二审判决,核心裁判观点如下:

1. “JPRS保温板”系行业通用术语,非商标性使用

某乙公司自身在2018年3月发布的企业标准《HRJPRS高效防火塑料保温板》中,已将“JPRS保温板”定义为“石墨改性聚苯乙烯颗粒经挤塑工艺制备的保温板”,并规定其尺寸、性能;2019年2月、2020年2月,其又通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如山东省标准化协会T/SDAS53-2019)将“JPRS保温板”作为行业通用术语推广。此外,济南、青岛市住建局公示、多家企业招标文件中,均将“JPRS保温板”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最高法认为,某乙公司将“JPRS”与“保温板”结合使用,本质是定义产品工艺,弱化了“JPRS”作为商标的显著性;行业内已形成“JPRS保温板”指代特定工艺保温板的共识,某甲公司使用“JPRS保温板”系描述产品原料、工艺,属《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2.使用方式无突出,无混淆可能

某甲公司标注“欧科JPRS保温板”时,“JPRS”与“欧科”“保温板”字体、大小、颜色一致,无突出显示;且产品明确标注某甲公司自有商标“欧科”,主观无攀附某乙公司商标的意图。相关公众基于行业认知,不会将“JPRS”识别为商标,更不会误认商品来源。

3.某乙公司诉讼主张并不正当

某乙公司先行将“JPRS保温板”作为行业术语编入标准,后却将“JPRS”注册为商标并禁止他人使用,主观上并不诚信。在“JPRS保温板”已成为通用术语的情况下,其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最高法最终判决,撤销山东高院(2024)鲁民终88号民事判决及青岛中院(2023)鲁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53100元,均由某乙公司负担。

本案明确商标权与行业通用术语的边界,强调商标权行使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当权利人自身将商标与通用名称结合使用并推广为行业术语时,无权禁止他人正当描述性使用,为类似“商标+通用名”的行业实践提供了司法指引。

6. 买卖B站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80万!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B站(哔哩哔哩)诉慈溪某创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认定被告通过销售B服游戏账号、提供虚拟手机号及配套接码平台绕开实名认证与防沉迷系统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其赔偿B站运营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万元。该案为治理网络游戏“黑灰产”、守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底线提供了司法范例。

B站作为知名视频社区及二次元游戏分发渠道,代理游戏达数百款。为?;び没б?、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要求,其运营方投入大量技术、财力搭建账号实名制体系与防沉迷系统。2023年,B站发现慈溪某创公司在其网络店铺销售多款“B服”游戏账号,部分商品拼单量超50万件;更严重的是,该公司向未成年人买家提供虚拟手机号及可接收短信验证码的“接码平台”,使其无需真实身份信息即可完成账号绑定登录,直接规避防沉迷限制。

B站认为,被告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行业商业道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和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损害平台管理秩序、消费者权益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宁波中院,请求停止侵权并索赔500万元。

慈溪某创公司辩称,其与B站无竞争利益,销售的游戏账号系通过合法渠道收购的玩家“网络虚拟财产”,B站禁止账号交易剥夺玩家财产权;虚拟手机号从第三方购买,店铺仅作为“避免退款的售后措施”偶发提供,未直接销售,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账号实名制、禁止账号交易、未成年人防沉迷?;な峭缬蜗沸幸倒系纳桃档赖?/strong>,B站投入成本落实上述制度,对平台管理秩序享有合法权益。被告作为行业从业者,以营利为目的大规模销售账号,提供虚拟手机号及接码平台帮助买家绕开实名认证,主观恶意明显。

法院指出,该行为不仅导致B站用户减少、增值服务交易机会流失,增加平台监管成本,更危害用户信息安全和游戏运营平衡;尤其使未成年人可无限制登录游戏,导致国家未成年人网络?;す娑ā靶瓮樯琛?#xff0c;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综合被告行为性质、规模、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其赔偿80万元。因被告已主动下架相关链接,且B站未举证其他侵权渠道及商誉受损,其余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未上诉,现已生效。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游戏账号绑定个人身份、行为数据及虚拟财产,私自买卖易引发盗号、诈骗等安全风险,导致信息泄露;未成年人通过非本人账号无限制登录,更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本案裁判彰显司法维护公平竞争、净化网络生态、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立场。

7. 最高法再审改判:个人囤积82枚商标网络兜售被认定恶意注册

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行再178号终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36013841号“SCHIFF”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本案的再审申请人RB健康(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RB公司)是全球知名保健品企业,其“SCHIFF”(旭福)品牌自1999年进入中国市场,在保健品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公司持有多个类别的“SCHIFF”系列注册商标,覆盖第5类(医药制剂)、第29类(肉、家禽等)、第30类(茶、蜂蜜等)等商品类别。

2019年1月18日,自然人霍某某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SCHIFF”商标(即诉争商标),并于同年9月获准注册。

RB公司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多件“SCHIFF”商标构成近似,且霍某某存在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作出裁定,维持该商标有效。RB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RB公司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法院审理查明,霍某某自2011年至2024年6月,共在17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82枚商标,其中包括“SCHIFF希夫”“崂山”“千佛山”等标识。多枚商标因未续展或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而霍某某在被撤销后又重复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更为关键的是,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59枚商标,曾在标鸽、尚标网等平台上处于“待售”状态,公开进行兜售转让。此外,霍某某还担任济南乐活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事、青岛玛尔玛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80%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这些关联主体同样申请注册了“SCHIFF”“崂山”“一带一路”等大量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霍某某申请注册82枚商标,远超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多件“SCHIFF”商标后又重复申请;更有59件商标在网络上公开兜售。综合这些事实,足以认定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非出于正当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

此外,霍某某明知RB公司“SCHIFF”商标在保健品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且“schiff”标识并非常见英文姓氏、具有较强显著特征,仍申请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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