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品香论坛_ypx登录,全国桑拿一品楼,良家凤楼论坛信息,唐人阁一品楼论坛

中文

知产要案,尽在其中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

法律宝库

更多 >>

近年来,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立足审判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今年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周,昆明中院筛选了10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作为2025年度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司法?;さ湫桶咐⒉?#xff0c;集中展现昆明中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护航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2025年度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司法?;さ湫桶咐?/strong>

案例一:真假“老挝啤酒”——老挝某公司、西双版纳某公司与某啤进出口公司、云南某啤酒公司、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仿冒纠纷案

案例二:“IFG六”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某合作社与某县农业农村局、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从侵权诉讼到战略合作——玉溪迪某公司与昆明花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案例四:打击制售假冒“褚橙”商标商品犯罪——杜某芬等十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例五:“嘉华”企业字号司法?;ぶ纭颇霞位彻居爰位煞菽彻?、嘉华股份某公司祥云分公司、嘉华股份某公司官渡分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案例六: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ちΧ取吕耙孜淠巢璩в肜ッ髂巢枰兜甑惹趾ι瘫耆吧米允褂盟擞幸欢ㄓ跋斓钠笠得凭婪装?/strong>

案例七:认定驰名商标予以跨类强?;ぁ⒗锇桶?#xff08;中国)某公司、阿里巴巴某公司与某国旅公司、某国旅公司云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八:涉“抖音”账号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某音公司与某浩公司、邬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九:从逐店维权到源头治理——苏某与某茶饮公司、云南某茶饮公司、云南某茶饮公司柏联分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案例十: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某体育用品公司与某健身俱乐部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案例一

真假“老挝啤酒”——老挝某公司、西双版纳某公司与某啤进出口公司、云南某啤酒公司、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仿冒纠纷案

【简要案情】

老挝某公司自2005年以来对其生产的Beerlao系列老挝啤酒包装装潢图样及元素在其国内及全球多地进行商标注册,并在国际参展和推广该商品。2009年起,通过西双版纳某公司向中国国内持续进口销售Beerlao系列老挝啤酒。2022年,老挝某公司就Beerlao黄啤等图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某啤进出口公司于2023年在国内登记注册成立开展啤酒经营,2024年与云南某啤酒公司签订协议书,代为加工生产Beerlao啤酒系列商品。某啤进出口公司曾受让取得第32类含啤酒商品类别注册商标,现处于无效或撤销审查中,而某啤进出口公司仍就该注册商标向海关进行知识产权登记备案,致使Beerlao系列老挝啤酒进口受阻。同时,某啤进出口公司持续、多次于第32类酒啤类别项下申请注册相关标识均未果。上述商标争议、注册及海关备案均由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某啤进出口公司曾向经销商承诺其Beerlao啤酒及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并使用“老挝啤酒厂家”“老挝啤酒亚洲代理”等微信视频号、抖音号以“连续五年成为东盟指定啤酒”“网红老挝啤酒进军云南市场”等方式推广宣传其啤酒。老挝某公司、西双版纳某公司认为某啤进出口公司、云南某啤酒公司、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等。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不正当竞争纠纷。未经许可将国外权利主体在先使用且在国外注册的商标标识元素拆分后组合使用于国内相同类别的商品包装、装潢上,并作为相同经营范围领域的企业字号使用,如所涉元素、字号在国内的使用已具备一定知名度,且被诉使用方式足以导致混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谏瘫曜⒉岬牡赜蛐韵拗?#xff0c;将前述标识元素拆分注册商标并实施影响权利人在国内相关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亦应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作为同类经营者的某啤进出口公司明知老挝某公司相关在先权利,未经许可使用“某啤”作为企业字号,足以导致混淆,同时擅自使用案涉Beerlao黄啤包装装潢,并将装潢元素拆分注册商标、制造多次注册商标争议并将争议中的注册商标进行海关备案阻碍进口,构成不正当竞争。云南某啤酒公司作为专业的啤酒类商品生产经营者,代加工被诉侵权啤酒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多次参与案涉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主观明知或应当知晓某啤进出口公司相应申请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可能存在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且导致市场主体混淆的结果仍持续代理,与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不可分之关联关系,属于帮助实施行为,应与某啤进出口公司就相应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某啤进出口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万元,云南某啤酒公司、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鉴于案件特殊性,停止侵权的事后救济性和赔偿的惩罚性功能尚不足以填补侵权面临的现实妨害,故判令某啤进出口公司禁止使用与诉争包装装潢主要元素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进行同类商标申请注册及备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宣判后,某啤进出口公司、云南某啤酒公司、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提出上诉,但均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跨境贸易中,市场经营主体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局限,擅自将国外经营主体未及时在国内注册商标、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标识用于国内同业生产经营的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详细分析了外国企业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外国企业名称中文翻译及其简称的对应性和知名度的认定,准确把握被诉侵权人批量注册相关商标、向海关备案等行为的性质,合理界定代加工侵权商品企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侵权责任,厘清帮助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平等?;ぶ型獾笔氯说暮戏ㄈㄒ?。同时,案件裁判尝试了预防性责任的适用,对于权利人侵权防御性请求予以支持并列入判项,案件处理兼顾了司法效率和社会效果,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司法?;ぶγ嫦蚰涎嵌涎欠渲行慕ㄉ琛⒎窭┐蟾咚蕉酝饪诺脑鹑斡氲5?。

案例二

“IFG六”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某合作社与某县农业农村局、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

某公司系“IFG六”植物新品种人,申请日为2018年5月30日,2022年5月获得授权,对外以“甜蜜蓝宝石”作为该植物新品种的商业名称使用。某公司至某合作社经营场所和种植基地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代理人购买相应种苗后随机取出部分种苗交至中国农业大学园艺学院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上述待测样品与编号为“IFG-6”的葡萄叶片对照样品的检测结果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某公司向某县农业农村局递交请求书,请求对某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某县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某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进行了三次询问,张某某陈述所涉葡萄苗系其在网上代购幼苗后单独挑选出来培育发展种植,种植了3亩,卖了200多棵。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某合作社,之后根据某合作社的听证申请召开了听证会。2023年8月8日,某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砍除现有种植植株、停止宣传推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睢8么Ψ>龆ㄊ橐阉痛锬澈献魃?。

某合作社不服行政处罚,认为其没有侵权故意,早在“IFG六”植物新品种获得授权前已培育了被诉侵权种苗,被诉决定罚款数额畸高,处罚行为明显不当,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决定。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葡萄系无性繁殖,植株本身即繁殖材料,符合《种子法》第二条所称种子范畴,某县农业农村局有权对辖区内经营主体违反《种子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次,某公司系植物新品种IFG六的品种权人,该品种权现处于保护期限内,依法应予?;ぁD彻就üと≈し绞皆谀澈献魃绻郝蛉〉帽凰咔秩ㄖ置?#xff0c;《检测报告》显示与编号为“IFG-6”的葡萄叶片的检验结论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某合作社对该报告无异议,被诉侵权种苗与涉案植物新品种可认定为同一品种。某合作社虽抗辩称其早于涉案植物新品种申请日已开始种植被诉侵权种苗,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抗辩理由。某公司获得品种授权后,某合作社在其经营场所和种植基地存在繁殖和对外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种苗的行为,行政主管机关针对新品种权授权后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其侵权认定和处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停止生产侵权的葡萄品种、砍除现有种植侵权品牌葡萄、停止在媒体上或网络上的宣传推介属于责令侵权人停止并改正其侵权行为以及没收某合作社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与在案证据相符,亦符合法律规定。某县农业农村局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某合作社处以12万元的??钤诜ǘǖ男姓昧咳ǚ段?#xff0c;且已充分考虑到某合作社的种植亩数、侵权期间等情形,裁量适当。第四,某县农业农村局履行立案审批、调查程序、作出处罚前对行政相对人某合作社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进行了告知,并依其申请组织了听证,在申请延期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充分保证了某合作社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救济权利。综上,某县农业农村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判决驳回某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某合作社不服提起上诉。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云南省第一例植物新品种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查在案证据,围绕被诉决定的作出主体是否适格、侵权判定是否正确、??罱鸲钍欠窈戏ń衅琅小E芯銮逦土酥参镄缕分秩ǖ呐潘Я?#xff0c;强调植物新品种权获得授权后的生产、繁殖、销售等行为必须获得品种权人的许可,并在裁判中明确行政主管机关针对新品种权授权后的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关于其在授权前已实施种植行为的抗辩事由不能成为其侵权的免责事由。该案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系外国主体,其充分认可地方相关行政部门落实植物新品种?;は喙胤煞矫嫠龅呐σ约岸郧秩ㄐ形扇〉幕形8门芯鼋徊角炕酥泄参镄缕分秩ū;さ牧Χ?#xff0c;在维护品种权及保护种业秩序方面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三

从侵权诉讼到战略合作——玉溪迪某公司与昆明花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迪某公司是植物新品种“瑞克拉1865A”的品种权人,玉溪迪某公司经其授权繁殖、销售上述玫瑰花品种。结合该玫瑰花品种独特颜色、质感和其主要生产地的气候条件,玉溪迪某公司使用“高原红”作为其商业推广名称进行宣传推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在昆明花某公司经营的“某鲜花批发平台”微信小程序中,挂设有大量销售“高原红”玫瑰花的链接,玉溪迪某公司在该平台上的“平台基地自营”店铺购买了“高原红”玫瑰花并送检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被诉侵权花卉与“瑞克拉1865A”品种为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玉溪迪某公司认为昆明花某公司作为花卉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明知该品种需支付许可费,但未经许可,在其自营平台销售侵权品种,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入驻昆明花某公司经营的花卉电商平台的涉案店铺销售的“高原红”玫瑰花侵犯了“瑞克拉1865A(RUICL1865A)”的植物新品种权,而在涉案店铺销售被诉侵权花卉之前,昆明花某公司即知晓且熟悉玉溪迪某公司以及该公司对“高原红”玫瑰花享有植物新品种权,并知晓该品种在销售环节集中收取品种许可费,双方当事人在诉前曾就案涉花卉电商平台销售花卉品种的许可费进行过沟通,沟通品种包括“高原红”,在沟通未果后,玉溪迪某公司已经明确通知昆明花某公司下架案涉品种。在此情况下,昆明花某公司仍提供平台给与其关联度较高的涉案店铺销售“高原红”,且销量巨大,故应认定昆明花某公司知道涉案店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玉溪迪某公司的民事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当与涉案店铺承担连带责任。玉溪迪某公司明确仅向昆明花某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亦无涉案店铺必须参加诉讼的情形,故案涉责任可由昆明花某公司向玉溪迪某公司承担。遂判决昆明花某公司停止在其花卉电商平台为涉案店铺提供上链销售案涉新品种玫瑰花,并赔偿玉溪迪某公司经济损失26万余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本案宣判后,昆明花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在判后答疑过程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裁判思路进行充分说明,最终在法院的积极推动下,昆明花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就多个花卉新品种专利费代收达成了战略合作。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云南省第一例认定花卉电商平台明知侵权仍为侵权店铺提供服务构成帮助侵权,进而判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法院通过判后答疑、司法引导促成双方和解,推动花卉电商平台与品种权人达成多个品种权费代收的长期合作协议,案件从诉讼走向和解、再走向合作,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解决路径。该案精准服务云南高原特色花卉种业发展,强化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导向,为同类电商平台侵权案件提供裁判示范,引导花卉种植端、交易平台、终端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从业者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意识,推动花卉产业向高质量、品牌化、创新化方向迈进。

案例四

打击制售假冒“褚橙”商标商品犯罪——杜某芬等十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至2023年12月,杜某芬、李某峰、汤某友、黄某钰、赵某昌等多名被告人,未经褚某农业有限公司、实某果业有限公司许可,在昆明市官渡区、晋宁区多地租用仓库制售假冒“褚橙”“实建褚橙”。在共同犯罪中,杜某芬、李某峰负责组织生产、销售、记账、进购假冒包装材料等事宜;汤某友负责现场生产及部分销售、记账等;黄某钰、马某云等负责进购原料橙子、组织货源;赵某会长期组织人员打包制假;杜某英负责特定时段记账;李某涛负责运输原料及假冒成品;陈某鑫、陈某福通过物流长期发送假冒产品。同时,被告人徐某英、扶某明知是假冒“褚橙”“实建褚橙”的商品,仍长期进购并对外销售。经查,该团伙在七年多时间里分七个时段持续制售假冒产品,涉案销售金额累计达千余万元。2023年12月7日,公安民警对该团伙位于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某工业园区的制假窝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多名被告人,查获假冒“褚橙”561件,以及大量假冒“褚橙”“实建褚橙”外包装箱、果标、防伪码,还有喷码机、熔胶枪、电子秤等制假工具。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褚橙”“实建褚橙”注册商标均为合法有效注册的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杜某芬、汤某友、李某峰等十五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某英、扶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杜某芬、李某峰、汤某友等十名被告人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某会等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杜某芬等十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万至80万元不等的罚金。

本案宣判后,杜某芬、汤某友、李某峰、黄某钰、赵某昌、张某、李某红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云南省昆明市查处的一起跨时段、规?;⑼呕镄缘那址浮榜页取薄笆到页取敝瘫曛恫ǖ牡湫桶讣?#xff0c;涉案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是制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犯罪链条化、组织化的典型体现。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け就林放频募岫ň鲂?。一方面,对制假售假团伙的主犯判处实刑和罚金,严厉震慑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量刑情节区别量刑,对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从司法层面斩断了假冒“褚橙”系列品牌的犯罪链条,有效遏制了相关侵权行为的蔓延,不仅为商标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也为规范农产品市场秩序、护航云南本土特色品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五

“嘉华”企业字号司法保护之辩——云南嘉华某公司与嘉华股份某公司、嘉华股份某公司祥云分公司、嘉华股份某公司官渡分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纠纷案

【简要案情】

云南嘉华某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多年持续推广经营,截至2017年已在云南省境内设立多家“嘉华饼屋”店铺,其“嘉华”糕点、月饼等烘焙食品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先后获得行业协会“‘最云南食品’品牌评选活动最云南伴手礼食品品牌”“中国烘焙行业最具影响力十大品牌”等荣誉。云南嘉华某公司亦就其“嘉华”字号在糕点、月饼分类上先后注册、等商标。2017年6月,嘉华股份某公司注册成立,并于2023年、2024年分别成立嘉华股份某公司官渡分公司、祥云分公司。嘉华股份某公司以关联公司或其自身名义大量注册“嘉华饼屋”“嘉华鲜花饼”“嘉华之致”等以“嘉华”字样为主要识别部分的商标,并在云南嘉华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新成立两家使用“嘉华之致”字号的公司,2024年于祥云县开设“嘉华饼屋”字样招牌的店铺经营烘焙类糕点。云南嘉华某公司认为嘉华股份某公司及其官渡分公司、祥云分公司擅自使用其知名字号“嘉华”导致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云南嘉华某公司在先登记使用“嘉华”字号,且在烘焙食品行业尤其是鲜花饼、月饼及糕点等的制作和销售中,具备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较大的行业影响力,在云南省范围内“嘉华”字号的影响力足以与云南嘉华某公司建立起稳定且对应的关联关系,“嘉华”字号已产生了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嘉华股份某公司在后登记使用“嘉华”字号,未对在先权利合理避让,且推出与云南嘉华某公司相同品类的饼类、糕点,甚至于2023年、2024年分别设立官渡分公司、祥云分公司并开设“嘉华饼屋”烘焙店。主观上,对“嘉华”字号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攀附和“搭便车”之故意??凸凵?#xff0c;因在商品品类、消费者群体及投放市场方面均存在高度重合,按照普通消费者对于“嘉华”的一般注意力,极易造成对“嘉华”商品来源的误认,或认为云南嘉华某公司与嘉华股份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影响消费决策、抢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60万元。

本案宣判后,嘉华股份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云南本土品牌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通过对“嘉华”字号知名度、影响力以及权益归属的明确认定和严格?;?#xff0c;及时制止了对知名老字号企业的相关资源的“搭便车”行为,在?;ぴ颇媳就廖幕⒈U媳就疗放谱试吹慕ㄉ韬头⒄沟耐?#xff0c;彰显了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助力营商环境建设,聚焦本土品牌建设和发展,严格守护企业诚实信用、自主创新能力和商业文化核心资产的司法导向和司法态度,有助于示范引领市场主体依法、规范、诚信经营从业。

案例六

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ちΧ取吕耙孜淠巢璩в肜ッ髂巢枰兜甑惹趾ι瘫耆吧米允褂盟擞幸欢ㄓ跋斓钠笠得凭婪装?/strong>

【简要案情】

勐腊易武某茶厂成立于2012年5月2日,经营范围主要涉及茶叶制品生产,经授权许可享有第21709113号“同兴庄园”、第36119317号“”注册商标使用权。近年来,勐腊易武某茶厂在当地荣获“十佳品牌茶企”称号,选送茶叶多次荣获当地斗茶大会奖项,其普洱茶制作技艺(易武同兴号制作技艺)入选西双版纳州第七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其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影响。昆明某茶叶店通过其在“拼多多”经营管理的“云南乐某茶叶”店对外销售茶叶,茶叶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同兴庄园”“”相同、近似的标识及文字“制造商:勐腊易武某茶厂,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5328xxxxxxx”。昆明某茶叶店曾与勐腊易武某茶厂之间存在合作,采购过茶叶2000饼。经查,昆明某茶叶店向勐腊易武某茶厂采购茶叶前,已经开始销售被诉侵权茶叶,且销售茶叶数量远超其向勐腊易武某茶厂采购茶叶2000饼,即昆明某茶叶店真假掺卖。另,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现场查获被告孙某、赵某等人正在进行直播销售茶叶,并查获大量茶叶及外包装。勐腊易武某茶厂认为昆明某茶叶店、孙某、赵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及冒用其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茶叶及外包装上使用的“同兴庄园”“ ”标识侵害了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勐腊易武某茶厂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被诉侵权茶叶的外包装及包装背面字样容易引人误以为是勐腊易武某茶厂的茶叶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孙某虽曾向勐腊易武某茶厂采购茶叶2000饼,但在此之前,昆明某茶叶店已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管理的店铺内通过直播形式销售被诉侵权茶叶,且该店铺销售茶叶数量远超孙某向勐腊易武某茶厂采购茶叶数量,即三被告均与原告勐腊易武某茶厂之间有业务往来,且接触过案涉注册商标,具有侵权故意。再结合涉案侵权行为的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属情节严重,应判令就侵害案涉商标权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本案根据昆明某茶叶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管理“云南乐某茶叶”店铺销售被诉侵权茶叶数量及销售金额,扣除成本计算其三被告侵权所获得利益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三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确定一倍惩罚性赔偿。遂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82884.82元及维权合理费用。

本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云南茶叶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件聚焦茶叶产业领域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复合纠纷,精准区分两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范式。针对商标侵权,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真假掺卖的主观恶意,及侵权手段、次数、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等因素,进而认定构成情节严重,并以侵害案涉商标权所获得利益为基数,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从严惩治恶意侵权行为,强化司法威慑,为云南茶叶产业知识产权?;ぬ峁┝擞辛Φ乃痉ㄖ敢?#xff0c;彰显了法院助力当地特色产业发展的责任担当,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创新注入了强劲动能,

?案例七

认定驰名商标予以跨类强保护——阿里巴巴(中国)某公司、阿里巴巴某公司诉阿里巴巴国旅某公司、阿里巴巴国旅某公司云南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

阿里巴巴(中国)某公司注册有多枚“阿里巴巴”商标,在商标无效宣告、异议行政程序及司法案件中,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多次被认定在“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和熟悉,构成驰名商标。阿里巴巴(中国)某公司、阿里巴巴某公司系关联公司,2010年5月上线淘宝网旅行频道,2014年10月成立独立业务阿里旅行,2016年10月升级定位为面向年轻消费者的休闲度假品牌“飞猪旅行”,与面向企业差旅服务的“阿里商旅”一起构成阿里巴巴旗下的旅游业务。阿里巴巴国旅某公司在云南省设立分公司、在全国各地先后设立多家门市部或加盟门店,分支机构或加盟门店使用“阿里巴巴”字样作为企业字号,前述门店经营场所、网络平台中使用含“阿里巴巴”的被诉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认定“阿里巴巴”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诉请判令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里巴巴国旅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网络平台及其分公司、门市部等的经营场所招牌、背景墙、宣传海报等上突出使用“阿里巴巴国际旅行社”,被诉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商标使用行为。原告主张第2018810号“阿里巴巴”商标在“商业信息、商业专业咨询”、第3068446号“阿里巴巴”和第3068447号“Alibaba”商标在“替他人作中介”上构成驰名商标,请求跨类保护。经审查,原告主营业务为信息咨询服务、广告相关业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与被诉侵权标识所使用的类别存在一定差异,且原告自身经营的旅游业务为“飞猪”“阿里商旅”,在旅游服务方面并未实际使用“阿里巴巴”商标,综上,本案对于第2018810号、第3068446号、第3068447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有作出认定的必要。前述三枚商标注册于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通报以及商标无效宣告、异议行政程序及司法案件中,第2018810号商标已多次被认定在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构成驰名商标;该商标服务区域广、规模大、广告投入金额大,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使用时间、宣传情况、市场声誉、受?;ぜ锹家约捌渌喙厥率?#xff0c;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第2018810号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商业信息、商业专业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使用上已处于驰名状态,可以认定第2018810号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知晓涉案商标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仍然在其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与之相同或相近的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标识与涉案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侵害了涉案“阿里巴巴”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阿里巴巴”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30万元。

阿里巴巴国旅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び胫浦古矢缴逃徽本赫牡湫桶讣?。案件严格遵守驰名商标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被动?;さ脑?#xff0c;结合涉案商标使用时长、市场宣传投入、行业知名度、在先?;ぜ锹?、公众熟知度等情况,依法准确认定涉案“阿里巴巴”商标为相关服务领域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即便原、被告所属服务行业存在差异,在他人的商标已构成驰名、具有极高显著性与市场辨识度前提下,经营者恶意在字号、经营推广中突出使用相同、近似标识,刻意攀附驰名商标市场影响力,极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应当依法认定构成侵权。本案有力划定驰名商标跨类?;さ乃痉ū呓?#xff0c;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八

涉“抖音”账号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某音公司诉某浩公司、邬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

某音公司经营“抖音”,截止2025年3月份,月用户规模突破10亿,“抖音”核心功能系音乐短视频创意编辑,兼具有内容创作、社交互动、商品推介等,“抖音”用户可以根据平台设定的相关条件,依托其账号认证资质申请获得短视频购物车、达人推荐橱窗、直播间挂件商品等功能,实现短视频创作和商品内容融合,以此进行宣传和商品推介。《“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社区自律公约》明确账号仅限本人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在注册、使用抖音账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必要信息等。某浩公司、某创公司(已注销,为邬某个人独资)共同运营“某禾网”系列网站,以“正规抖音账号交易买卖平台”等名义开展抖音账号买卖交易业务,为买卖抖音账号提供交易平台、发布交易信息、进行交易担保等服务。“某禾网”系列网站在本案立案后已关停。某音公司主张某创公司、邬某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与某浩公司、某创公司经营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但双方经营对象针对“抖音”账号,经营模式依托“抖音”用户资源,经营行为和盈利基础均依赖于已经完成注册、存续和正常使用的“抖音”账号,实质上系利用“抖音”既有用户资源和市场成果,谋取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某音公司作为“抖音”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抖音”用户资源、信息资源和由此衍生的商业价值是某音公司通过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得,为其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属于合法竞争性权益。某音公司在《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抖音网络社区自律公约》明确规定,互联网用户在“抖音”平台注册和使用账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账号仅限注册人本人使用,禁止以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使用账号。某浩公司、某创公司明知“抖音”产品系某音公司开发运营且未经某音公司许可,故意违反运营管理规范,利用“抖音”账号用户和信息资源进行商业运作,攫取商业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注册账号用户身份进行实名认证及进行合法合规性核验,规定用户账号不得进行售卖和转让,是互联网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被诉侵权行为规避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实名制管理规范,违反了商业道德。被诉侵权行为干扰了“抖音”平台通过优质短视频资源真实数据反馈实现智能分发的核心产品模式及精准分发机制,破坏了“抖音”平台的评价体系和生态环境,增加了某音公司的网络平台治理成本,削弱产品市场竞争优势,损害某音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被诉侵权行损害“抖音”产品制定的账号准入、管理机制,交易账户发布信息质量因“易主”而无法保障,消费者难以全面准确了解和判断账号的真实主体信息,使消费者在关注账号、选择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时增加了筛选成本、使用风险和信任风险,威胁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综上,提供“抖音”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属于利用某音公司现有账号资源和成果,获得交易机会并获取利益,既损害经营者、消费者利益,违反诚信原则,亦不符合特定商业领域行为规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某禾网”系列网站在本案立案后已关停,遂判决某浩公司发表声明以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某浩公司、邬某连带赔偿某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0元。

本案宣判后,某浩公司、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互联网账号交易、维护平台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从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竞争利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明确运营抖音账号交易平台、违规倒卖平台账号的行为规避了账号实名管理要求,破坏平台生态和算法分发机制,既侵害平台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信息安全,扰乱网络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类似案件具有较高的参考意义。本案引导公众尊重平台规则,禁止账号非法流转,助力营造公平诚信的互联网竞争环境和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案例九

从逐店维权到源头治理——苏某与某茶饮公司、云南某茶饮公司、云南某茶饮公司柏联分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苏某系音乐作品《无人玫瑰》《泡影间》合作作者。苏某发现云南某茶饮公司柏联分公司等多家某茶饮品牌门店播放上述音乐作品,遂进行了公证和可信时间戳取证,取证时进行消费的付款页面显示“商户全称:某茶饮公司”。同时,苏某在“网易云音乐”APP收录上述音乐作品的评论区发现全国各地的客户在当地的该茶饮品牌门店均可听到上述音乐作品,最早评论时间为2023年6月22日。某茶饮公司成立于2021年,该品牌官网、微信小程序显示运营主体为某茶饮公司,宣传内容涉及全球布局、加盟支持等,其中提及门店空间打造围绕“触觉”“视觉”“听觉”“嗅觉”“味觉”等。苏某认为某茶饮公司、云南某茶饮公司在其门店播放案涉音乐作品侵犯其作品表演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某茶饮公司认可其茶饮品牌门店播放音乐由其统一管理、控制,但认为取证门店播放的案涉音乐作品非其安排,而是店铺的独立行为。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系案涉音乐作品的作者,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柏联分公司在其开设的某茶饮品牌门店中公开播放案涉音乐作品,侵犯了苏某对案涉音乐作品享有的表演权。某茶饮公司认可其茶饮品牌在中国大陆所有店铺播放的音乐由其负责、安排,结合苏某在2024年9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在包括柏联分公司在内的6家茶饮门店进行公证和可信时间戳取证,均保全到被诉侵权音乐作品,且与案涉音乐作品比对,构成相同;网易云音乐平台的评论区有最早可追溯到2023年6月22日、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评论在该茶饮品牌门店听到案涉音乐作品;该品牌官网所展示的“全球布局”“加盟支持”内容,官网、微信小程序所展示的某茶饮公司的身份和职责,苏某在本案中所举证据能够证实该茶饮品牌的下设门店存在广泛、持续、统一播放案涉音乐作品的事实。因此,某茶饮公司作为该茶饮品牌的运营主体、门店播放作品的安排主体,实施了主导、安排其门店统一播放案涉音乐作品的行为,应就涉诉的云南地区百余家茶饮门店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承担整体责任。鉴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同时考量音集协标准或音著协标准均系以集体管理作品集合进行授权,难以作为独立作品的授权参考,故结合作品知名度、播放情况、门店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判决某茶饮公司就云南地区所有其品牌茶饮门店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一并向苏某赔偿经济损失339000元,柏联分公司在500元范围内对某茶饮公司的以上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柏联分公司无力履行,则云南某茶饮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覆盖该茶饮品牌全国门店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从品牌运营方主导、统筹安排全国加盟门店统一播放涉案音乐作品行为出发,认定其应对全部门店的侵权承担整体责任,明确茶饮品牌整体运营主体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打破了“逐店取证、逐店追责”的传统著作权维权低效模式,大幅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提升司法维权效能,从源头规制线下门店规?;逃帽尘耙衾智秩蚁?。案件规范商业场所音乐作品授权使用秩序,确立了“整体侵权+源头追责”的裁判思路,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指引,强化司法对音乐创作者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助力营造诚信守法、尊重创作的良好文化与营商环境。

?
案例十

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某体育用品公司与某健身俱乐部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简要案情】

某体育用品公司经某健康有限公司(大韩民国登记注册法人)授权,就其发明专利“高低拉训练器”(专利号ZL202311648115.7)、“垂直下拉训练器”(专利号ZL202411127363.1)、“站立深蹲负重起踵器”(专利号ZL202280017207.2)与某健身俱乐部专利侵权之纠纷,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裁决请求。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某体育用品公司与某健身俱乐部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述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法院认为】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体育用品公司与某健身俱乐部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下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申请人某体育用品公司与申请人某健身俱乐部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外国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典型案例。本案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实现了行政与司法的高效衔接,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市场监督管理局主持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构建了知识产权全链条?;け栈?。本案系积极推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仲裁委员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审理涉外商事、知识产权纠纷诉、调、仲衔接机制的框架协议》成果落地的有益实践,将纠纷从“对抗诉讼”向“协同解纷”转型,实现案结事了,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