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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成功在发明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思路

第6005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发布时间:2026-04-30 来源:赋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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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请求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冷泉港实验室、渤健马萨诸塞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之间的诺西那生钠注射液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下称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针对商业成功在发明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思路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案涉及201710003678.9号发明专利。本案中,发明?;つ骋阎┪锘衔镌谥票钢瘟埔恢趾奔≈械囊揭┯猛尽G肭笕颂峤坏南钟屑际跷南字幸颜攵酝缓奔“械闾峁┝嗣魅返囊├碜饔猛?#xff0c;且对已知药物化合物的相应活性给出了确切的教导,特别是在已有文献明确指向了该已知化合物可有效治疗所述罕见病。

专利权人为了争辩创造性,提交了一系列反证用于主张相应的反义寡核苷酸(ASO)产品——诺西那生钠注射液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该药物是全球首个成功上市的反义寡核苷酸药物,用于治疗脊髓性肌萎缩症——一种导致婴儿死亡的主要遗传罕见病,开创了利用小核酸药物靶向中枢神经系统治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先河,极大地推动了整个小核酸药物领域的发展,在生物医药领域占据着里程碑式的地位。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药物在商业上的成功能否证明发明具备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商业成功能否证明发明具备创造性”的规定如下: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无效决定认为,专利权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就考量商业成功的基本思路而言,商业成功是发明创造性判断的辅助考量因素,这在高度依赖技术革新且以疗效决定市场走向的生物医药领域更不例外?;谏桃党晒剂糠⒚鞯募际醴桨甘欠窬弑复丛煨缘乃悸?#xff0c;首先是判断对应产品是否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如果是,则进一步判断该产品的商业成功是否源于发明技术方案所蕴含的技术创新。此时,并不要求发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囊括该产品的所有技术特征,但也不可缺失导致该产品获得商业成功的技术创新特征。

具体到本案而言,如果某上市药物的商业成功源于制剂辅料的具体选择,而该制剂特征并未体现在发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更未构成来自发明的技术贡献,则即便该药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也并不能证明发明具备创造性。

涉案反义寡核苷酸产品——诺西那生钠注射液是制剂组成确定的产品,其选择了特定类型和含量的缓冲剂、等渗调节剂以及离子成分以便保持药物产品的pH值、渗透压以及离子环境与人体脑脊液相当,由此才能够利用鞘内注射穿过人体血脑屏障的方式,实现有效治疗人体脊髓性肌萎缩症的目的。而该专利权利要求仅在文字上限定了该给药方式,并未限定制剂的组成,说明书中也未记载针对该给药方式进行针对性的具体剂型改进,更未针对人体脑脊液的特点进行制剂上的选择优化。正如案件审理中确认的基本事实,诺西那生钠的核酸分子结构已经属于现有技术,而现有技术中尚未公开用于脑脊液给药的核酸药物制剂的具体组成,该专利在制剂辅料方面的技术改进对于该核酸药物的成药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到其商业上的应用。

可见,发明的技术方案中缺少体现发明技术贡献的关键特征——药物制剂特征,而这正是带来商业成功的关键特征,由此用于证明商业成功的一系列反证难以支持专利权人关于发明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的主张。

进一步而言,药品专利审查的核心在于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关注的是发明本身的技术贡献;而药品上市审批则聚焦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本质上是一项市场准入监管程序。药品上市后获得的商业成功,往往是市场推广、定价策略、专利?;て?、竞品格局乃至政策倾斜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归因于专利的技术价值。更为关键的是,即便商业成功确实源于技术层面的创新,还必须严格考量带来该商业成功的具体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申请所限定的发明技术方案具有直接的、完整的对应性——避免将未记载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商业贡献,错误地用于支撑专利的创造性。

因此,商业成功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作为辅助考量因素,其必须建立在“成功源于对应技术特征”这一前提之上。当商业成功与专利技术缺乏对应关系时,其不能作为判断专利创造性的依据。在药品专利审查中,需要回归技术事实本身,剥离市场表象与错配的成功归因,才能作出准确的法律判断。

本决定明确了商业成功在发明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思路,对同类型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合议组:魏聪、韩世炜、杜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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