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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相同物理学原理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应特别注意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该案判决认为,在涉及物理学原理发明的专利授权案件中,确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时应当正确对待物理学原理与该原理的技术应用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避免无视具体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的差异而简单以物理学原理一致为由否定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该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郭某某和姜某、名称为“一种获取转子的不平衡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案涉
发布时间:2024.03.20 -
外观设计专利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创性评价中的角色
在专利类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疑是创新的代表,而外观设计专利似乎只是装饰性、美感的补充。但事实上,外观设计专利在评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扮演着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本文将探讨外观设计专利在这一过程中的具体角色,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PART 01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可能性 外观设计专利通常涵盖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组合
发布时间:2024.06.17 -
“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确权案
提升用户体验度为核心研发目标的GUI(图形用户界面)人机交互技术领域,由于基础技术手段较为成熟,其创造性往往体现在由应用场景、操控对象、操作手段组合形成的整体对交互体验的影响。如果人机交互技术方案中的若干技术特征相互依存并具有协同作用,能够依赖整体实现某一功能并产生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则在创造性评价中应当考虑该协同作用。本案虽然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公开了拖拽移动对象的视觉显示方式,但并未公开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07.30 -
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缺陷答复
前言 在互联网/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常见的一类工作任务是面对专利局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通知书中最常见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理由是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也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申请不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称之为第三类审查意见。实践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第三类审查意见的占比非常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涉及计算机程序类
发布时间:2019.03.12 -
澳大利亚将废止创新专利制度
针对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此前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所作出的调查报告,澳大利亚政府近期对外公布了其答复意见。上述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包括:废止澳大利亚创新专利制度、进一步提高专利创造性步骤的门槛标准,以及替换掉当前涉及版权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 废止创新专利制度 与标准专利相比,创新专利对于创新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能提供为期8年的保护期(标准专利可以提供20年的?;て冢┎⑶夷芴峁┯氡曜甲ɡ耆谎木燃?/p>
发布时间:2017.12.01 -
从显系模仿谈创造性的判断
模仿?若是,则非发明(即没有创造性)。 模仿必然具备模仿对象和模仿产物,如果把“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假设为模仿对象,而把发明方案假设为模仿产物,那么通过比对两者总体构思及核心要素的雷同程度,就能反过来确定是否显系模仿。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说的显系模仿并不是指发明人的主观意图,因为发明人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可能并不知晓审查员所检索到的现有技术,而是出于巧合,与前人产生了类似的想法,发明过程的独立性并不能
发布时间:2018.05.21 -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及创造性判断标准评析
马库什权利要求(Markush Claim)是医药化学领域一种常见却又特殊的权利要求。而长期以来,基于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属性界定不同,各级法院在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创造性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最高院在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专利无效案((2016)最高法行再41号)中对上述问题确立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标准。笔者试图对第41号判决作出梳理和探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和创造性判断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31 -
“充电器租售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评析
一、引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了2018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有四个案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俺涞缙髯馐刍蔽扌О干婕笆涤眯滦偷?em>创造性特殊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实用新型创造性判定中如何准确把握相近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提供了参考思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之外的整体架构时,将二者的技术领域认定为相近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概括为
发布时间:2019.08.21 -
创造性评价过程中的整体性视角分析
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也就是说,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 但是,在审查实践中经?;嵊龅秸庋那榭觯蟛樵背3;峤隙ǖ那鸺际跆卣鞔铀蟊;さ募际醴桨钢蟹掷氤隼?,孤立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即仅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是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而并没有考虑该发明所涉及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所能
发布时间:2019.06.20 -
“三步法”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弁言小序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其中,“三步法”的第二步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在认定该技术效果时,应考虑区别特征对整个发明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进而明确相应的技术问题。在“三步法”第三步中,则需判断现有技术所呈现的技术手段是否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时,应以技术问题为导向判断在相应技术领域
发布时间: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