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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法”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弁言小序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其中,“三步法”的第二步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在认定该技术效果时,应考虑区别特征对整个发明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进而明确相应的技术问题。在“三步法”第三步中,则需判断现有技术所呈现的技术手段是否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时,应以技术问题为导向判断在相应技术领域
发布时间:2025.04.02 -
美某力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判决书
结合,或者证据1.1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17-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相应证据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心某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1.1: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7日、专利号为US7300458B2号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证据1.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卷曲
发布时间:2026.01.16 -
涉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含判决书原文
无效,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亚某公司均不服起诉后,一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亚某公司遂就三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三案审理的实体争议主要是涉案与物联网技术有关的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目前通信领域中,技术的发展通常围绕连接广度、连接深度和连接质量这三个层次来进行。对于仅提出多个场景或功能进行组合
发布时间:2026.02.06 -
衡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莹某公司;宏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点】 创造性判断应避免仅凭“原理相同”即推定技术方案显而易见,需重点审查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在技术问题、技术手段、技术效果的差异;本专利“底座环形永磁铁+上方单个悬浮永磁体”结构,通过磁斥力实现垂直重力平衡与抗翻转、自由水平旋转,与证据2-1“上方环形永磁铁+下方悬浮体+电磁铁”的磁吸式动态悬?。ù懦饬銎鸹撼遄饔茫┐嬖谑抵是?,现有技术未给出“取消电磁控制、用磁斥力平衡重力+水平控制
发布时间:2026.03.27 -
不宜仅凭原理相同即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显而易见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时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该案明确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专利创造性时,应避免仅凭“原理相同”即直接或简单推定专利技术方案属于显而易见;当同一专利权被反复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审查过程中更需审慎对待在先决定的相关认定。 衡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06****.1、名称为“磁斥型悬浮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莹某公司和宏某公司分别于
发布时间:2026.03.27 -
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技术改进的限制
作者:雒晓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引言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我国在授权确权程序中通常采用所谓“三步法”的方式进行创造性判断,其目的在于使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尽可能客观[1]。三步法通??砂凑找韵氯霾街杞校旱谝?,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判断要求?;さ姆⒚鞫员玖煊虻募际跞嗽崩此凳欠裣远准J导?,本领域技术人员
发布时间:2018.07.09 -
浅议在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视角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刘利芳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由于不同技术领域间的跨领域转用通常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通常首先考虑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或相近。但也不能就此机械地理解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只能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中选择?;挂酆峡悸撬饩龅募际跷侍?、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或者用途等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8.11.13 -
【十大案件】|评析高通和苹果系列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对比文件1通过几十个实施例介绍了启发法在各个应用程序实施例中的运用。 启发法是一种依据关于系统的有限认知和假说,得到关于此系统的结论的分析行为,通俗地说,对比文件1中的启发法可以理解为一种接收触摸输入,生成相应控制命令的方法。 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将启发法用于确定输入命令,因此启发法整体应该被视为一项技术方案,公开了“左右
发布时间:2019.06.21 -
【十大案件】|评析“充电器租售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技术领域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就专利权人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的“充电器租售机”(专利号:ZL201320826793.3)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合案审理后作出第36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该案涉及技术领域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影响这一业内广泛关注的问题,本文以相同、相近
发布时间:2019.07.05 -
涉“多元置信度适配系统”发明专利确权案二审判决书
作为要约处理以便存贮在该数据库中。” 2017年10月27日,天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权利要求1、3、6-7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天某公司提交了证据A1-A9,其中证据A4为:专利国际申请WO95/24687A1及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9月14日
发布时间:2024.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