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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将废止创新专利制度
针对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此前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所作出的调查报告,澳大利亚政府近期对外公布了其答复意见。上述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包括:废止澳大利亚创新专利制度、进一步提高专利创造性步骤的门槛标准,以及替换掉当前涉及版权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 废止创新专利制度 与标准专利相比,创新专利对于创新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能提供为期8年的?;て冢ū曜甲ɡ梢蕴峁?0年的?;て冢┎⑶夷芴峁┯氡曜甲ɡ耆谎木燃?/p>
发布时间:2017.12.01 -
浅析化合物创造性评价中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是药物专利权无效挑战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合议组会遵循三步法的评价方式,依据无效请求人提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确定要求?;さ幕衔镉胂钟屑际趸衔镏涞慕峁共钜?,结合化合物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基于所述技术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亦即判断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是得出审查结论前的最后一步
发布时间:2023.03.13 -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为汪某。2014年7月,R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后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人为汪某、张某、赵某。A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利用了其从案外人E公司处获得的图纸,并且是汪某等人从A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A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A公司。R公司则认为A公司并未取得其所述技术资料的所有权,涉案专利并未利用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裁判
发布时间:2023.05.31 -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争议案
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支出共计104206元。 陈某、北京B公司对福建A公司、上海A公司上述主张均不同意,认为涉案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涉案专利由陈某和张某共同研发完成,且与陈某在福建A公司的工作内容无关。 0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专利属于陈某从原单位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故判断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原告的职务发明
发布时间:2023.06.14 -
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不同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判断标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了评判特定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标准与评判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存在区别,对正确理解和把握技术信息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本案是浙江春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某公司)与赛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公司)系列专利权属纠纷、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之一。春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两位技术主管徐某、李某从春
发布时间:2025.01.15 -
“三步法”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弁言小序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发明创造性的显而易见性判断的“三步法”。其中,“三步法”的第二步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在认定该技术效果时,应考虑区别特征对整个发明技术方案产生的影响,进而明确相应的技术问题。在“三步法”第三步中,则需判断现有技术所呈现的技术手段是否给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时,应以技术问题为导向判断在相应技术领域
发布时间:2025.04.02 -
补交实验数据及化合物晶型发明创造性的审查思路
该案涉及用于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的抗肿瘤药物呋喹替尼的晶型专利。呋喹替尼于2018年上市,于2019年纳入医保目录。此次受到挑战的是呋喹替尼化合物晶型专利。晶型专利的审查标准多年来一直受到业界高度关注,该案除晶型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外,还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多个共性法律问题,包括化学产品的使用公开、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9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发布时间:2025.07.22 -
美某力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判决书
结合,或者证据1.1与证据1.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17-3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相应证据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心某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1.1: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7日、专利号为US7300458B2号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证据1.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卷曲
发布时间:2026.01.16 -
涉物联网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 含判决书原文
无效,主要理由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均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亚某公司均不服起诉后,一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被诉决定。亚某公司遂就三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三案审理的实体争议主要是涉案与物联网技术有关的通信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判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目前通信领域中,技术的发展通常围绕连接广度、连接深度和连接质量这三个层次来进行。对于仅提出多个场景或功能进行组合
发布时间:2026.02.06 -
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技术改进的限制
作者:雒晓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引言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我国在授权确权程序中通常采用所谓“三步法”的方式进行创造性判断,其目的在于使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尽可能客观[1]。三步法通??砂凑找韵氯霾街杞校旱谝?,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判断要求?;さ姆⒚鞫员玖煊虻募际跞嗽崩此凳欠裣远准?。实践中,本领域技术人员
发布时间:2018.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