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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缺陷答复
前言 在互联网/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常见的一类工作任务是面对专利局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通知书中最常见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理由是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也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申请不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称之为第三类审查意见。实践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第三类审查意见的占比非常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涉及计算机程序类
发布时间:2019.03.12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怡丰公司智能立体停车库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胜诉
(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6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无效。怡丰公司决定委托徐新明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开庭审理,2017年8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5)京知行初字第50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认定怡丰公司的上述发明专利5项权利要求全部具有创造性,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判决送达
发布时间:2018.01.08 -
胎儿基因组测序计算机系统专利驳回复审决定被撤销
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决定,认为该专利申请不具有创造性。香港中文大学不服该驳回决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涉案专利申请实质上请求?;さ氖羌扑慊绦蛄鞒痰姆椒ú街瑁粲诜椒ǖ姆冻?,并且该方法通过分析处理孕妇个体生物样品的被测序的标签数据,实现了对孕妇体内的胎儿是否存在异常的人体健康状况判断。由此可见,该方法以有生命的人体为对象,以获得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是
发布时间:2018.12.19 -
“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3号 【裁判要旨】 专利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基本案情】 上诉人深圳市大疆灵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08.09 -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 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185号 【裁判要旨】 如果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则可以认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面对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时缺乏动机,对该现有技术进行相应技术改进,以获得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
发布时间:2021.09.14 -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判决书
”该相位关系)的技术特征,虽文字表述不同,但与原权利要求3实质一致。修改后的内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未扩大原专利权保护范围,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修改原则,故应予接受。 关于权利要求1-13的创造性,法院认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两项关键区别技术特征:其一为“从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到至少一个第一次站的协作波束成形传输”及“第一主站和第二主站将
发布时间:2025.09.05 -
发明创造相对于“抵触申请”是否可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情形。 专利法(2008版)第24条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规定如下: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无效决定认为,专利权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看
发布时间:2025.02.27 -
【十大案件】评析“作为抗病毒化合物的缩合的咪唑基咪唑”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三步法与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涉案专利(专利号:ZL201280004097.2)涉及新化合物“维帕他韦”及其药用盐、组合物和制药用途,该化合物与“索菲布韦”组合,构成了专利权人吉利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用于治疗丙型肝炎(HCV)的第三代明星药物丙通沙?的核心成分。丙通沙?也是首个获批的针对HCV病毒的泛基因型药物,即针对HCV的GT1-GT6全部基因型均有效,由此免除了患者在治疗前必须进行
发布时间:2019.06.28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58号| 卫邦科技诉李坚毅、远程智能设备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 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判断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出认定:一是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
发布时间:2021.07.30 -
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再审判决书
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必须给予严格限制,允许对马库什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原则应当是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但是同时也要充分考量个案因素。如果允许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删除任一变量的任一选项,即使该删除使得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不会损伤社会公众的权益,但是由于是否因此会产生新的权利?;し段Т嬖诓蝗范ㄐ裕坏薹ǜ枭缁峁谖榷ǖ脑て?,也不利于维护专利确权制度稳定。 3、马库什权利要求创造
发布时间: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