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创造
-
还原技术发展路线,准确判断创造性
【案件背景】 准确把握发明构思是有针对性地进行检索、正确适用三步法、确保创造性判断结论正确的基础。理解发明构思时,通常需要借助说明书中对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所作的清楚、完整的记载。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若说明书未记载背景技术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对其记载过于宽泛、不够客观准确,则可以通过回溯申请日之前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了解所属领域的技术发展路线,从而尽可能客观还原发明创造的过程、准确把握
发布时间:2025.07.01 -
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作者: 欧阳石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化学部 朱 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总审查师 一、前言 创造性是专利申请最为重要的法律条款,创造性也是发明创造的应有之义。在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关于创造性的争议及其相关问题最为常见,这在情理之中。但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目前似乎是只能采用所谓的三步法来进行判断。但三步法本身是否能够解决所有的创造性问题,尚未得到解答
发布时间:2016.11.07 -
职务发明认定的特殊情形
作者:张晓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专利证书所记载的发明人仅是名义上的发明人,专利证书并不具有证明实际发明人的当然效力。当异议人对记载在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身份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应的合理怀疑证据时,被告仍需就专利权证书上记载的发明人为实际发明人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在判定某一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时,应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关于民事证据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相关事实,即依照法定程序,全面
发布时间:2018.05.03 -
诺和诺德"治疗糖尿病药物专利"被判不具备创造性
许波 审一庭 诺沃挪第克公司(也称诺和诺德公司)在用于糖尿病治疗的胰岛素开发和生产方面居世界领先地位。专利号为200480034152.8的“对于生产和用于注射装置中是最佳的含有丙二醇的肽制剂”的专利是该公司所拥有的发明专利之一。 2015年3月31日,杭州九源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以上述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宣告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18.08.27 -
【十大案件】|评析“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淀粉酶变体”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生物序列发明创造性评判中技术启示的确定 创造性作为专利授权实质性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条款,在专利授权和确权审查中占据重要地位。在采用“三步法”评判创造性的过程中,一般通过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来确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做出了一般性规定,即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
发布时间:2019.08.01 -
创造性判断中对政策导向和事实认定的整体考量
作者:刘萍 李瑛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采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是为了使判断标准尽可能客观。创造性的评判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构成,准确的事实认定是运用“三步法”得出客观结论的前提。本文基于具体案例,分析阐述创造性判断中,如果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明显存疑,如何准确认定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创造性评判。 为了维护正常的专利工作秩序,鼓励和倡导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发布时间:2017.12.07 -
从证明责任分担的角度探讨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作者: 欧阳石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化学部 朱 宁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总审查师 一、前言 创造性是专利申请最为重要的法律条款,创造性也是发明创造的应有之义。在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关于创造性的争议及其相关问题最为常见,这在情理之中。但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目前似乎是只能采用所谓的三步法来进行判断。但三步法本身是否能够解决所有的创造性问题,尚未得到解答
发布时间:2016.11.07 -
十大案件 | 评析“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无效案
作者 | 付继光 张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评析“一种旋流干煤粉气化炉”发明专利无效案现有技术的整体考量在创造性技术启示评判中的作用 “三步法”作为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其关键在于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专利审查指南》规定,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
发布时间:2020.07.01 -
对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修改方式的理解
提交了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在此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第519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荷兰飞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荷兰飞某公司主张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接受权利要求12、13的修改错误;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3缺乏创造性的认定也存在错误。 一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
发布时间:2025.09.05 -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
(作者:朱朔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即整体考量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公开的技术手段以及该技术手段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中规定,对于现有技术的领域,一般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
发布时间:201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