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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战如何打:商标申请在先,专利再先行
核心技术无法确保用商业秘密进行?;?,那么就得尽快地申请专利。专利可以为公司的产品保驾护航,不至于被抄袭或仿照后束手无策。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专利技术既是企业保护自身利益不被侵犯的手段,更是占取市场优势对抗竞争者的武器。 首先要树立“专利先行”的观念。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都要求具备新颖性,因此专利一旦公开,新颖性便会丧失。笔者遇到的一些企业中,在还未进行专利申请的情况下,就急于对新产品
发布时间:2018.01.08 -
功能性限定在创造性评判中的考量
案例二中的第二组权利要求来说,如果对比文件1中的联锁结构应用到具有隔热壁的自动售货机中,只能采取在分隔壁上开槽的方式来实现,这样会较大地改变隔热壁的结构,而且会破坏其保温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联锁结构应用到具有隔热壁的自动售货机中,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 另外,对于判断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权利要求,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应当继续审查其是
发布时间:2018.06.28 -
简评Crocs外观设计无效案:在互联网上发布新产品后将不能注册欧盟外观设计
为257001-0001。 首先需要回顾指出,外观设计注册的条件包括新颖性(没有任何相同的设计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被公开)和独特性(对于一个知情的使用者而言,设计所带来的整体印象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已经公开的设计的整体印象不同)。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2001年12月12日第6/2002号条例)第七条第1款规定,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通过注册或者其他的方式出版,或者展出、在商业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披露,即认为
发布时间:2018.08.29 -
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的评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姜小薇 【理念阐述】 化学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来源的核心在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这种用途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往往较为简单,如写成“一种XX化合物在XX方面的用途”。但在这种简单的权利要求背后,常常导致争议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判断新性能与已知性能之间的关系,即如何确认新性能不是隐含在已知性能中的另一种效果表达?二是新性能和已知性能在具体使用过程中是否能够
发布时间:2018.12.14 -
如何评判化合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中最常见的条款之一。笔者以某无效宣告请求案为例,阐述如何解读化合物权利要求的?;し段б约盎衔锶ɡ?em>新颖性评判的审查标准。 【理念阐述】 化合物权利要求?;さ氖蔷哂刑囟ɑЫ峁购?或化学名称的化合物,依此使其区别于现有技术已知的化合物?;仆ǔS虢峁瓜喙?,化学结构是否相同是区分权利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化合物的根本;通常情况化合物的纯度不会改变化合物的结构,因此化合物权利要求通常不包含纯度信息
发布时间:2019.10.18 -
专利申请视为撤销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作者 | 宋亚玲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 蓝立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 专利申请的视为撤销(简称“视撤”,包括主动撤回)有多种原因,本文通过多个实际案例,对“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公开不充分”“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存在形式缺陷具有授权前景”四种视撤原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为申请人/代理人的发明申请
发布时间:2020.05.11 -
浅议药物晶体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推定
有合理的理由怀疑两者可能是相同的产品,则可以通过推定而将证明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产品微观结构不同的责任转移给申请人。审查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是,制备方法相近但溶剂、温度等具体工艺条件不完全一致,此时能否合理地推定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的晶体产品相同,需要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新颖性的推定规则,同时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高度可能性规则进行认定。 理念
发布时间:2025.05.07 -
抗癌药格列卫专利无效案二审判决书
之前,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 二、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及其解释 涉案专利仅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一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实质上是针对我国专利法对疾病的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所作出的特别规定,通过给医药用途发明创造提供必要的?;た占浜椭贫燃だ?,平衡社会公众与权利人的利益。这类权利要求通常被撰写为“化合物X在制备用于治疗Y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或与
发布时间:2018.01.02 -
贵州省遵义市辉煌某某业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二审判决书
日,授权日为2018年1月2日。 2020年12月14日,辉某种业公司以涉案品种权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FL218”品种权无效。主要理由为:“FL218”品种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大量生产、销售,不具备新颖性?;阅持忠倒咎峤涣艘韵轮ぞ荩鹤褚迨兄种惨捣⒄狗裰行某鼍叩摹吨っ鳌?,刘某光出具的《证明》,揭某波出具的《证明》,辉某种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辉某种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5.07.18 -
依申请启动的品种权无效的审查;品种权特异性的审查认定
权无效 无效理由的审查 特异性 【基本案情】 湖北康某种业公司(以下简称康某公司)系品种权号为CNA2013****.3、名称为“FL21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以下简称涉案品种)的品种权人。2020年12月14日,辉某公司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FL218”品种权无效。主要理由为:“FL218”品种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大量生产、销售,不具备新颖性。2021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植物
发布时间: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