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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辉煌某某业有限公司、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等二审判决书
日,授权日为2018年1月2日。 2020年12月14日,辉某种业公司以涉案品种权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FL218”品种权无效。主要理由为:“FL218”品种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大量生产、销售,不具备新颖性?;阅持忠倒咎峤涣艘韵轮ぞ荩鹤褚迨兄种惨捣⒄狗裰行某鼍叩摹吨っ鳌?,刘某光出具的《证明》,揭某波出具的《证明》,辉某种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辉某种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5.07.18 -
浅议专利确权程序中产品宣传手册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作者:孙淑美 王成荫 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即在专利无效以及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中,产品宣传手册是一类常见的作为使用公开或者公开出版物的证据,但是对于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破坏目标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不同的合议组/合议庭之间操作标准不太一致,甚至有时候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因此研究产品宣传手册类证据是否能够被有效使用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将结合判决实例,阐述
发布时间:2018.01.04 -
外观设计专利是否应当引入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
新颖性宽限期的规定是在先申请专利制度下,对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公开其发明创造行为的一种救济措施,是现有技术/设计认定中的一种例外情形,其目的是给申请人在申请日前不得已的公开行为提供救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的宽限期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广义新颖性宽限期和狭义新颖性宽限期。目前,美欧等国家和地区采用广义的新颖性宽限期,而我国采用的是狭义的宽限期,两者在公开的方式、时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狭义
发布时间:2018.11.06 -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5大常见误区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是保护育种成果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常因对法规理解不足或操作不当陷入误区。以下五大常见误区一定要注意 1、新颖性”的误判 误区:认为只要品种未公开销售或推广,即可满足新颖性要求,或误判销售行为的法律界定。 实际规定:新颖性要求申请日前,品种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1年,境外销售木本、藤本植物未超过6年,其他植物未超过4年。 例外情形:若品种已通过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发布时间:2025.05.29 -
侵权销售,会让植物新品种新颖性“失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给出答案
观赏凤梨是一种集观花、观叶于一体的时尚花卉,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一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さ湫桶咐渲幸黄鹕婀凵头锢嬷参镄缕分秩ǖ奈扌姓婪装敢⒘艘到绻惴汗刈?。 该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明确未经植物新品种育种者(或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即侵权销售)行为不能破坏植物新品种的新颖性,确认了涉案凤梨植物新品种“卡利普索”(下称涉案品种)具有新颖性,维持
发布时间:2025.10.27 -
上诉人H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5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44539号无效决定),认为本专利设计1、设计2相对于证据1.2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7月10日,H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7月28日,其又提交更正错误请求书,请求对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进行更正。 2020年11月2日
发布时间:2025.12.18 -
以他人泄密为由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期限及其起算点
【裁判要旨】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为由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的,提出声明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这一客观事实的时间,而非该客观事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的时间。 【关键词】 行政 外观设计专利行政复议 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
发布时间:2025.12.18 -
如何分配推定新颖性过程中的举证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苑伟康) 【弁言小序】 在专利审查中,新颖性是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审查员针对新颖性的审查应依据同样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进行判断。在审查实务中,首先判断两者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质相同,如果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从而认定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技术或者实用新型。由此可以看出
发布时间:2016.09.18 -
滴眼液瓶专利被宣布无效 莎普爱思拟提起诉讼
审查决定书内容:2014年11月4日,公司申请了发明名称为“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651984.5,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3月18日,本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2017年5月27日,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春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单剂量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无效的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
发布时间:2018.01.19 -
大疆公司与力飞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案涉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关于争议焦点四。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因而不落入权利人主张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し段У囊恢植磺秩贡缡掠?。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正当性在于,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发布时间:2018.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