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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创造相对于“抵触申请”是否可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请求人李某(下称请求人)与专利权人苹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之间的耳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下称涉案专利)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决定针对“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六个月内申请,且在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的情形进行了深入分析。 本案涉及202030075816.7号外观设计专利。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其申请日在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5.02.27 -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及行政复议案二审判决书
裁判观点: 最高法认为,依据1997年施行的植物新品种?;ぬ趵谑奶醯墓娑?,对于是否具备新颖性,需要审查育种者在申请日前是否销售了该品种;若育种者在申请日前销售了该品种,则审查销售时间是否超过了宽限期。其次,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是指育种者为商业利用目的以交易行为转移该繁殖材料的所有权,使得该繁殖材料脱离其控制的行为。因此,对于影响新颖性的销售行为的判断,关键在于是否存在育种者自身或经其许可的
发布时间:2025.08.27 -
H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5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44539号无效决定),认为本专利设计1、设计2相对于证据1.2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2020年7月10日,H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7月28日,其又提交更正错误请求书,请求对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进行更正。 2020年11月2日
发布时间:2026.01.14 -
以他人擅自泄密为由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期限及起算点的确定 含判决书原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其他外观设计专利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针对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而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泄露事实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提出声明的起算点,应当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未经其同意泄露发明创造内容这一客观事实的时间,而非其知晓该客观事实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为构成
发布时间:2026.01.15 -
最高院知产法庭: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
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 推定的举证责任 ——(2020)最高法知行终97号 【裁判要旨】 如果现有技术文献已经公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要求?;さ幕衔?,则可以推定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制备该化合物的除外。 此时,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不仅应当证明利用该现有技术文献所载实验方法无法制得该化合物,还应当证明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实验方法并
发布时间: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