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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等与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被告庭审举证质证情况下对该组证据予以全面采信,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上诉人称 渠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客户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具有公知性。上诉人提交的利润率数据的真实性存疑,每个企业的利润率均不相同,上诉人认为利润率过高,应当提供其利润率的数据,但其并未提供,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上诉人提出未质证的
发布时间:2023.08.04 -
商品销售页面保留买家评论,构成商标性使用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1972民初2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欧阳兵兵诉称 上诉人欧阳兵兵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决,改判欧阳兵兵无需向丛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5万元,无需刊登声明向丛榕公司道歉;2.丛榕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欧阳兵兵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3.08.21 -
格兰仕专利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0.13 -
“面部肌肉锻炼器”专利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03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新美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博、郭胜,株式会社MTG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万莉丽,林某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新美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四项,改判新美辰公司无需向株式会社MTG承担赔偿责任;2.由株式会社MTG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保全费
发布时间:2023.12.12 -
关于横向垄断协议项下“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50元,由茂名市电白区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建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建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的权限以及适用法规错误。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6 -
拜耳在二审中成功捍卫了多吉美专利
,拜耳在慕尼黑地区法院辩称,联邦专利法院在这起无效诉讼中的判决是错误的。发起人向仿制药制造商申请了第二份禁令。 损害赔偿索赔可能随之而来 与此同时,Zentiva、Stada和Ratiopharm对第一个临时禁令上诉。上诉法官澄清说,根据德国的分离原则,他们不会审查发明步骤。因此,他们不会推翻联邦专利法院的无效裁决。这一决定导致拜耳撤回了临时和第二次禁令申请。 拜耳随后对联邦专利法院的无效裁决提起
发布时间:2023.12.04 -
网易有道 VS 猿辅导:收集学员ID推广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辅导2000元”“在线教育获客成本高是共识……导致获客成本高的原因可能是:自由流量转化占比低,投放额高,转化率低”等内容。 猿力公司主张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8000元,并为此提交了4张金额共计80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向本院补充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为证明其在猿力公司的业绩突出,王某离职
发布时间:2023.10.07 -
圣奥化学与陈某、晋腾化学涉案金额超2亿“防老剂”商业秘密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作出的(2019)苏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1月8日询问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陈永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路伟廷,上诉人晋腾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中、罗囡囡,被上诉人圣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毛琎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后,晋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为董新中、陆冠南。 陈永刚上诉
发布时间:2024.02.18 -
权利人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并限缩一审主张的技术信息的应予准许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了上诉人佛山某模具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某模具公司、某贸易公司、某塑胶制品公司、李某峰等八人侵害商业秘密案,认定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审主张的技术信息明确,并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苏州某模具公司等十一名被诉侵权人侵害其技术秘密,并提交《商业秘点说明》明确其请求?;さ募际趺氐隳谌荩氐阍靥逦募ㄋ痉ㄒ饧橹猩婕暗?84张图纸和《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 一审
发布时间:2024.01.31 -
罗利克与国知局、日本JSR“液晶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的认定无误。请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株式会社述称: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合法,未违反听证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某株式会社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以证据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仅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进而不具备创造性。在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
发布时间:202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