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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以下简称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第三条第2款)无效,东港公司等十三家被诉驾培单位提出的固定价格协议豁免理由不能成立;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东港公司等十三家被诉驾培单位负担。事实和理由:(一)联营协议中股本结构条款和统一收费价格条款相互结合,一同发挥着控制价格、统一收费的目的和作用。(二)东港公司等十三家被诉驾培单位固定价格收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五条
发布时间:2024.09.24 -
“汽车销售”纵向垄断协议后继诉讼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二审审理期间,缪翀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证据1.《2014年7-9月创酷1.4T车型上海地区销量总计》;证据2.《2014年7-9月创酷车型销售细节信息》;证据3.《2014年5-12月雪佛兰创酷1.4T车型上海地区销量数据》(月度),以上证据均来源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汽车经销商商会,拟共同证明通用公司、逸隆公司声称已提供2014年7月-9月仅有的9张发票是其全部
发布时间:2024.09.25 -
涉“病毒检测试剂”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2月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程某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唐*,上诉人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贾*,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卓、成都爱某生物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科某诊断技术(上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
发布时间:2024.09.25 -
“罩式炉吊具”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中取得的图纸,大连某吊具公司并未及时收回,也佐证了大连某吊具公司并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大连某吊具公司在图纸上加盖了受控文件的印章亦不能证明其对图纸也采取了保密措施。(三)涉案产品及图纸与大连某吊具公司主张?;さ募际跣畔⒉还钩墒抵市韵嗤?突乇鹨蟮摹岸灾小惫δ懿攀遣飞杓频暮诵模孟钌杓撇⒉皇粲诖罅车蹙吖舅髡诺募际趺孛芊段?。另外,涉案产品包含外观和内部结构两部分,原二审裁定已明确外观结构
发布时间:2024.09.30 -
“油气微生物勘探”技术秘密侵权案二审判决书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9元,由盎某公司负担41509元,由英某公司、李某甲、罗某平负担15000元。保全费30元,由英某公司、李某甲、罗某平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英某公司、罗某平、李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8份证据:新证1为《库不齐沙漠流动沙丘于
发布时间:2024.10.11 -
近日发布的2017年评审案件行政诉讼情况显示:商评委评审案件被诉率渐趋稳定
显示,2017年,商评委裁决各类商标评审案件总计16.89万件,全年共收到法院一审应诉通知9310件,案件被诉量占商评委年案件裁决总量的5.5%。2017年,商评委共收到法院一审判决6330份,其中判决商评委败诉案件1594件,占比25.2%;收到二审判决2614份,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977件,占比37.4%;收到再审判决及裁定165件,其中撤销商评委裁决54件,占比32.7%。 2015年至
发布时间:2018.07.03 -
专利无效案件二审阶段和解后的处理方式初探
二审阶段和解的常规处理方式 面对专利权人发起的专利侵权之诉,被控侵权者往往会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作为应对手段。如果后续由于各种原因双方达成和解,则通常专利权人会主动撤回其侵权诉讼,并且要求被控侵权者相应地撤回其无效请求、或者在无效请求已经无法撤回时以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的方式进行后续处理。然而,在具体实践中,怎样才能尽可能使得专利权得以维持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日前遇到
发布时间:2019.12.18 -
“大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1390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906号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睢宁恒一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发布时间:2023.05.31 -
“美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三快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上述商标法条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行初3513号 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472号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西天然美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
发布时间:2023.06.12 -
阿斯利康vs四川国为“达格列净”专利链接案二审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本案为确认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是否属于药品专利纠纷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药品专利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相关的专利,是指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
发布时间:202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