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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适用初探
随着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模式由原来的“主动?;?,批量认定”,转而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惯例,同时赋予人民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进行司法认定,全国各级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达到180余件。但由于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07.12.03 -
“闪亮”注册商标被侵权案终审
因为自己拥有的“闪亮”商标和同品牌眼洁滴眼露、眼部护理液系列产品被侵权,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将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及经销商汪光义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认定“闪亮”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审判决。 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是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其主打产品为“闪亮
发布时间:2008.04.29 -
司法认驰被滥用 最高法欲出新规阻击
一个并不出名的品牌想在短时间内成为驰名商标,有什么“捷径”可走? 答案是打官司。 案情通常是,个别“权利人”,找一个所谓的“侵权人”假冒或仿效其商标,然后将与自己合谋的“侵权人”告上法庭,诉称被告涉嫌对其商标侵权,要求法院对其商标进行?;ぃ酝纪ü榧偎咚洗锏饺隙ā俺勖?em>商标”的目的。 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有行政和司法两种途径。行政认定往往要花费大量的资金,过程繁琐,需要几年的时间。 而司法
发布时间:2008.02.21 -
以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代表人的含义
裁判要旨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不仅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案情 2002年4月30日,重庆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向重庆市农业局提出“注射用复方青霉素钾(I型)”的兽药产品申请,申请表中显示的商品名称为“头孢西林
发布时间:2008.11.24 -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被动认定原则
【案例要旨】 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过程中,法院有权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意扩大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而是应当遵循被动认定的原则。所谓“被动认定”原则,是指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作出认定?;谎灾?,如果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侵权,原告的权益能够得到?;ぃ筒槐囟栽?em>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所以,在本案中,法院未对“林内”商标是否构成
发布时间:2010.07.08 -
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之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商品的种类日益增多,商标权利人不惜超出商标法定的使用范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中使用自己的商标,以最大化维护自己权益。由此可能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引起了社会各界关注,但并未形成统一、有效的解决机制。法院在处理此类注册商标溢出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利时,需要平衡不同商标权人之间的利益,考虑使用何种原则恰当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一、根源解说:灰色空白地带的懈怠管制 从
发布时间:2013.08.07 -
生效判决对判断商标近似的影响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在商标授权确权司法审查实务中,当事人经?;崽岢觥盎谏蟛楸曜家恢滦栽?,涉案申请商标也应该被核准注册”这一诉讼理由。对此,在绝大部分案件中,人民法院的回应一般是“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得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的情形并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必然依据”。对于人民法院上述回应,部分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会有“说理不充分”的质疑。 虽然这种质疑也有一定的道理,但
发布时间:2015.06.08 -
“撤三”在商标转让中有哪些风险?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逯遥) “撤三”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对商标法中的“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这一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撤三”制度
发布时间:2016.06.01 -
非唯一对应的简称不享有在先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周波) 本案要旨 缺乏唯一对应关系的主体名称简称,由于省去了正式名称中某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要素,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式名称所指代的对象范围,因而不应将其视为企业名称而作为在先权利予以?;?。如果该简称容易被相关公众作为特定主体名称的简称加以识别和对待,则缺乏显著性,也不应注册为商标。 案情 2006年2月5日,浙江省自然人苏忠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147461号
发布时间:2016.07.26 -
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考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戴怡婷) 本案要旨 共存协议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重要考量因素,但共存协议并不必然具有排除混淆可能性的效力,仍需要结合商标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标志与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的原因等因素予以考虑。 案情 “RAGE及图”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ID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ID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
发布时间:2016.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