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侵权
-
当升科技VS尤米科尔1.1亿专利诉讼一审判决出炉
当升科技专利侵权外,尤米科尔在更早前就向容百科技发动了专利战争,不过尤米科尔在两端专利战场中都未讨到好处。 2020年,尤米科尔在宁波中院指控容百科技S6503型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其第ZL20128008003.9号发明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相同,并合计索赔近6203.35万元。当年9月份,宁波中院一审判决尤米科尔败诉。 2021年6月,尤米科尔在宁波中院再次于宁波中院起诉容百科技的S85E型产品
发布时间:2023.09.13 -
科曼终审败诉迈瑞医疗,须赔偿500万元
称,9月12日,由于案件所涉专利的主张点集中在监护仪板卡组装的先后顺序,对组装后整机的参数和性能不构成任何影响,所涉七款监护仪型号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C50、NC8、NC10、NC12均完成了技术方案修改,修改后已不构成侵权,也不影响产品的参数和性能。 公开信息显示,迈瑞医疗与科曼医疗作为竞争对手,多年来存在包括专利纠纷、窃取商业机密传闻等问题。而关于
发布时间:2023.09.25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重复起诉判定的考量因素
摘要:司法实务中对重复起诉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造成了类案不类判的现象。本文拟就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重复起诉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重复起诉的判定亦存在难题。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将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前诉判决对后诉请求的约束性、停止侵权是否可通过对前诉判决申请执行予以解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权利人
发布时间:2023.11.17 -
专利权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支出一般不属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请求将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产生的费用列为维权合理开支的,一般不予支持。 【关键词】 专利 侵权 无效宣告费用 维权合理开支 【基本案情】 在上诉人辽宁某电器公司与被上诉人丹阳某电器公司、原审被告南通某电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涉及专利权人为丹阳某电器公司、专利号为201611245881.9、名称为“一种用于三角立体卷铁心变压器的条形分接开关
发布时间:2024.01.11 -
谷歌与就人工智能相关芯片专利诉讼达成和解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三,谷歌(GOOGL.O)与奇异计算公司(Singular Computing)就人工智能技术芯片专利侵权诉讼达成和解。 此前,奇异公司起诉谷歌专利侵权,该公司称谷歌产品中用于驱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处理器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谷歌索赔16.7亿美元。(编译自:路透社)
发布时间:2024.01.25 -
苹果侵权《人民的名义》?法院判赔1200万!
最近,一则关于中文在线与苹果的版权侵权纠纷终于初步落下帷幕。在经过长达十年的你来我往后,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了作品《人民的名义》《国家公诉》《康熙大帝》《家》《春》《秋》等数十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共计赔偿金额为1200余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苹果公司作为AppStore程序应用商店的实际经营者,根据其自身规划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政策及协议条款,对
发布时间:2021.11.05 -
公安部公布侵权假冒犯罪10起典型案例
近年来,电商微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得到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居民消费的重要渠道,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店铺和直播平台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和品牌厂商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秩序。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集中破获一批互联网上危害健康安全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集中打掉一批利用“直播带货”“海淘代购”等网购新模式进行欺诈式售假的犯罪团伙,集中铲除一批互联网领域
发布时间:2021.11.15 -
涉“平行进口”商店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进口”商店侵权不具故意,仍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国贸城分公司(简称屹腾公司国贸城分公司)、上海屹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屹腾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迈可寇斯公司) 原审被告:东莞市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民盈房地产公司)、东莞市民盈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民盈管理公司) 迈可寇斯公司是注册在第
发布时间:2021.12.02 -
作品?;す讨杏ψ⒁獠煌ㄒ嬷魈寮涞睦嫫胶?/h4>
作者 | 顾正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1.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秒传、分享、在线播放等功能,虽然可以被应用于侵权行为且可以方便侵权作品传播,但是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无过错或未直接实施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其提供秒传、分享、在线播放等技术功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 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至少应该使得被通知方可以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实施
发布时间:2020.07.02 -
卖“aj”标“乔丹”侵权吗?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公司)认为,酷买网(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酷买网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简称亚马逊公司)在天猫、亚马逊等渠道销售耐克公司旗下“aj”球鞋的过程中标注了“乔丹”字样,侵害了乔丹公司就“乔丹”系列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决两案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乔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乔丹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中,乔丹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