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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销售商品构成使用公开的认定
作者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周亚娜 【弁言小序】 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以公开出版物作为现有技术的情形为绝大多数。然而,使用公开作为一种重要的现有技术渊源,同样受到当事人的青睐。尤其对于已经在市场上流通的专利商品,对于与该商品对应的专利而言,如果请求人能够获得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销售该专利商品的相关证据,则有可能作为最有力的现有技术成功使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即该证据成为破坏
发布时间:2020.05.06 -
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考量
作者| 胡建英 祁轶军 王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弁言小序】 域外证据和证人证言是无效程序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在无效程序中,对于域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根据其证据形式的不同通常是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考量。在符合“三性”要求的情况下,对其公开性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证人证言,需要根据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同时结合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
发布时间:2020.09.27 -
十大案件 | 评析“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
,恩必普药业也因丁苯酞产业项目获得中国工业大奖。2020年,丁苯酞系列药品的销售额已经超过70亿元,其中注射剂销售额约为47.4亿元。 针对涉案专利,专利权人在2018年的确权程序中对其权利要求的?;し段Ы辛讼匏?,将用于包合丁苯酞的物质具体限定为羟丙基-β-环糊精。 本案中,无效请求人提起无效请求的理由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作出第434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
发布时间:2021.08.26 -
十大案件 | 评析“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当下的共享单车、电动车、雨伞、快递柜等技术相类似。共享技术近几年发展迅速,共享充电宝技术的发展是否能够撑起共享技术的一片天成为大众的期待。 2017年以来本案专利权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内多家公司发生专利侵权诉讼,诉讼标的高达1700多万元,作为回击,涉案专利先后多次被提起无效,自此,本案专利的诉讼战开启并愈演愈烈。2017年8月1日至今,涉案专利先后7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其中的3次
发布时间:2021.08.26 -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 【裁判要旨】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但无需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基本
发布时间:2021.09.06 -
十大案件 | 评析“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专利确权程序中如何正确理解权利要求 涉案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为ZL201610534695.0,专利权人为H.斯托尔股份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该案专利权人是一家成立于1873年的企业,其创始人发明了世界上第一台编织双反面组织的手摇针织横机;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一家后成立的日本企业,其产品目前在电脑横机领域的占有率居世界第一。双方当事人作为针织横机领域的两大
发布时间:2021.09.07 -
无效案件中补充实验数据的审查需要考量那些要素?
发布时间:2021.11.02 -
最高院知产法庭: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 ——(2020)最高法知民终225号 【裁判要旨】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非一经作出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在其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前,专利权仍属有效,侵权警告仍然具有权利基??;被警告人针对侵权警告提起的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键词】 发明专利 确认不侵权 无效 行政决定 先行裁驳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东莞银行
发布时间:2021.08.03 -
创造性判断中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认定规则
,而前案中未予认定。导致这一区别的原因在于,该案中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仅在说明书中有所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从已公开内容中获得相关实验数据以验证这一技术效果。因此,尽管说明书中并未记载相关实验数据,也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该案涉及一种晶型,专利申请人主张的技术效果为诉争技术方案具有SGLT2抑制作用,该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但无实验数据;专利申请人在无效程序中补交
发布时间:2023.05.04 -
某某科技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最高法知行终1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美某科技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 代表人:安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某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
发布时间: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