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显著性
-
平面图形注册商标不宜成为商品外观保护的适当途径
摘要:对立体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和非功能性要求,往往成为获准注册的障碍。但是,将商品外观申请注册为平面图形商标后,有的权利人试图依据其平面图形商标来禁止他人的立体化使用。在这样的侵权纠纷案中,法院往往在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的使用”时,实际上分析了立体化的商品外观是否已经通过使用成为立体商标的问题。法院以涉案商标是否具有知名度来分析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质上依然是考虑了涉案商标经过立体化使用
发布时间:2021.08.05 -
最高法2015年38条知识产权司法观点一览
利人利益的结果,即无需对引证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问题作出审查和认定。 22.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的注意和避让义务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2015)知行字第1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与其构成近似商标的范围较
发布时间:2016.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