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显著性
-
“微信”商标案的遐思
是针对腾讯微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让一个主体禁止使用的同时又允许另一个主体注册或者使用。 最后,根据近期二审期间创博亚太公司提交的证据,“微信”商标已在其他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由包括腾讯公司在内的多个主体加以申请并获准注册,这一事实也进一步印证了“微信”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三)无显著性说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发布时间:2016.05.04 -
利用合法注册商标攀附他人商誉被处罚
”,而不能识别出“白药杀”商标。该经贸公司使用“云南”“白药杀”“虫剂”字样的行为改变了“白药杀”注册商标显著性,已经超出了法律?;ぁ鞍滓┥薄弊⒉嵘瘫甑姆段А1景傅拇?,有效?;ち松瘫耆ㄈ硕灾瘫辍霸颇习滓钡牟ǎ辛Ρ;ち讼颜叩那猩砝妗?/p>
发布时间:2018.01.26 -
浅析注册商标的保护与被诉侵权商品商标知名度的关系
鲜明色彩标注了该公司自己的注册商标及生产厂家名称,且该商标本身就是著名商标,而曹晓冬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和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把该公司的“甲午金戈铁马铁饼”产品的出处与曹晓冬的注册商标所标识的产品的出处相混淆,也不会误导公众,根据我国商标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关沱茶公司的“甲午金戈铁马铁饼”产品没有对曹晓冬构成侵权;即使下关沱茶公司构成侵权,曹晓冬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在起诉前三年生产销售过其注册商标所标识的
发布时间:2018.01.12 -
“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无效案二审判决书
)重新作出决定。其上诉理由是:“怕上火喝加多宝”系王老吉公司独创的商标组合,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经由广告语演变为品牌标识,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诉争商标系第11064135号“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由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
发布时间:2018.05.24 -
“椰梦维”非通用名称,两被告擅用被判商标侵权
,故其不构成商标侵权为由,驳回了吉美川公司的诉讼主张后,吉美川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吉美川公司上诉称,涉案商标是吉美川公司使用在床垫及椰棕垫产品上的注册商标,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吉美川公司长期使用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不是对无胶水环保椰棕垫的描述,一审法院认定相关被告使用“3E椰梦维” 的行为是合理使用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外,相关被告使用“3E椰梦维”标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
发布时间:2018.12.29 -
含地名标志的显著性认定与媒体品牌保护
中位居前十,在全国传媒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节目在相关公众当中保持了较高的收视率?!氨本┦奔洹奔坝泄卮狡教ㄓ缮昵肴嗽谥泄脖本┦形闹傅枷麓戳ⅲ昵肴说拇罅渴褂镁哂辛私细叩闹?、识别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已经形成唯一对应性,具有第二含义和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显著性?!癇RTV”是申请人英文名称的简称,是申请人已经注册并且长期使用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其与“北京时间”组合在一起,作为
发布时间:2025.07.01 -
欧盟商标争议:奔驰“越野车爬坡”商标被驳回
,包括机动车及其零部件、轮胎和车轮、皮革及人造皮革、手提箱和旅行袋。 EUIPO的审查员最初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部分拒绝了该商标在第12类商品(包括机动车、零部件、轮胎和车轮)上的注册申请。随后,EUIPO的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梅赛德斯-奔驰的上诉,认为该商标展示了一辆典型的越野车爬坡,仅体现了车辆的通用特征,缺乏显著性。该委员会还指出,相关公众——即欧盟内具有较高注意力水平的消费者——不会将该图像视为
发布时间:2025.04.01 -
立体商标获得显著性的判断
作者:俞惠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要旨 以商品外型、商品包装或容器构成的立体形状,难以被认定固有显著性,对此类三维标志获得显著性的判断,应在指定使用的商品范畴内,以该商品所属行业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或认知习惯为判定标准。 案情 原告(上诉人):利乐拉伐控股信贷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第15485959号图形商标(下称申请商标),由
发布时间:2017.11.13 -
以信息论为基础看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三维标志不能仅仅是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了获得特定技术效果、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9]以前文提到的“梵克雅宝”案为例,梵克雅宝公司的“四叶草图形”商标在立体化使用的过程中,由于花朵、叶片图案本身就是饰品的常用图案选择,若将其作为三维标志注册,本身显著性就不高,消费者在面对该饰品时,并不会将“四叶草图形”识别为商标,而是单纯视为商品的外形,故此时的平面商标立体化不能视为商标性使用
发布时间:2025.07.15 -
“凯诺斐KAINUOFE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在先注册的第3988292号“圣凯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85244号“圣凯诺Sanca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37337号“圣凯诺SANCANAL及图”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主体、读音方面近似,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将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凯诺”是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前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号,经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