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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争议:“€$ We Think for You”商标注册被驳回
,第9类涉及技术及计算机相关商品,尤其是金融和电子交易领域;第36类包括金融服务,如欧元和美元的转账及交易管理;第45类涵盖安全服务、监控安防系统以及失窃物品搜查等。 然而,EUIPO的审查员和上诉委员会均依据欧盟条例2017/1001第7(1)(b)条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该标志缺乏显著性,仅被视为一种宣传声明,表明商标提供者以货币和金融事务专家的身份,为客户提供了特别有效或适合的产品和服务
发布时间:2025.01.22 -
美国上诉法院确认“Fireball”威士忌商标有效
”,类似于Atomic Fireball糖果的风味。然而,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驳回了双方的挑战。本周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些裁决。 上诉法院最终认定,“Fireball”是一个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而不是“特定风味的非显著性术语”。法院还支持USPTO的决定,认为“Fireball”和“Bullshine Firebull”之间的相似性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发布时间:2025.03.13 -
“奔跑吧兄弟”商标被宣告请求裁定书
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奔跑吧兄弟”商标来源于申请人的大型真人秀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简称《跑男》,具有显著性,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对“奔跑吧兄弟”商标享有在先权利,且申请人与“奔跑吧兄弟”、“跑男”已形成对应关系。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第15027822号“奔跑吧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
发布时间:2018.01.30 -
知识产权战如何打:商标申请在先,专利再先行
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应提早做好商标布局。 首先,商标设计应具有显著性。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且便于识别,商标显著性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相关公众对该商标以及企业印象的深浅。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尽量使用臆造性的标识,并最好与企业字号紧密相连,避免使用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标识。建议企业在选择设计商标前,充分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8.01.08 -
美国啤酒杯制造商被起诉商标侵权
,NHL最初有6个俱乐部,即波士顿粽熊队、芝加哥黑鹰队、底特律红翼队、蒙特利尔加拿大人队、纽约游骑兵队和多伦多枫叶队。 NHL指出,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商标和商业外观的行为淡化了其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此外,被告已经注册了两个含有单词“The Cup”和奖杯标记的外观设计标志。而人们经常称斯坦利杯为“The Cup”。 NHL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上述两个标志的申请提出异议之后,被告作出了回应
发布时间:2018.07.29 -
“双十一”商标再燃纷争
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
发布时间:2018.08.16 -
伦敦标志性的黑色出租车立体商标,法院觉得不“显著”
Electric Vehicle Company Ltd.,“伦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设计开发和生产。不过,就在本周,伦敦出租车公司以黑色出租车的立体形状注册的立体商标却被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认定不具有显著性。 当地时间11月1日,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Floyd和Kitchin驳回了来自伦敦出租车公司(LondonTaxi Company,简称“LTC”)的一起上诉,维持了今年1月英格兰和威尔
发布时间:2017.11.07 -
“怕上火喝王老吉”注册商标被驳回
原标题:“怕上火喝王老吉”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广告语可谓家喻户晓。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欲将其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却因被认定带有欺骗性及不具有显著性,在商标审查阶段注册申请被驳回,广药集团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历时6年,经过商标驳回、驳回复审、行政诉讼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重新审查与又一轮行政诉讼,“怕上火喝
发布时间:2019.12.10 -
“优酸乳”系列商标驳回纠纷案峰回路转
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该公司在先注册了“优酸乳”系列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同时,诉争商标为伊利公司独创,不会造成导致公众产生误认,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属于暗示性商标性质,本身具有固有显著性,而且诉争商标的标识整体经过艺术化处理具有更高位次的显著性。综上,伊利公司请求准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 记者了解到,2001年,伊利公司提出了两件“优酸”商标
发布时间:2019.12.16 -
“蓝牙”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包括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等众多设备之间进行无线信息交换,因此,“蓝牙”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缺乏商标的显著性,故判决维持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被诉决定。布鲁特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请求。 布鲁特斯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显著性是商标发挥识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功能的基础。虽然我国
发布时间: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