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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思维对版权侵权判定的“不良影响”
作者 | 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显著性”替代“独创性” 所谓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是指在版权侵权案件中,首先要证明被侵权的“作品”究竟是否受到版权法?;?,而一种常见的误区,就是移用商标法的思维,用对涉案作品“显著性”的论证来代替对其“独创性”的论证。 例如,据报道,国外设计师SimonHigby和ClaraPrior从乐高玩偶的发型获得灵感,从而设计出类似
发布时间:2017.06.06 -
商标思维对版权侵权判定的“不良影响”
作者 | 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显著性”替代“独创性” 所谓版权构成论证的“商标化”,是指在版权侵权案件中,首先要证明被侵权的“作品”究竟是否受到版权法?;?,而一种常见的误区,就是移用商标法的思维,用对涉案作品“显著性”的论证来代替对其“独创性”的论证。 例如,据报道,国外设计师SimonHigby和ClaraPrior从乐高玩偶的发型获得灵感,从而设计出类似
发布时间:2017.06.06 -
韩国乐金的QLED商标不具有显著性
产品,例如移动电话、智能手机、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式电脑、电视设备、监视器、计算机显示器、发光二极管显示屏与显示器。显然,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当时肯定是认为“QLED”这个商标是符合商标注册规定的,包括有关显著性的要求。 不过即便如此,2017年7月,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纠纷审议组还是支持了三星公司针对“QLED”这个注册商标所提出的无效请求,其作出上述决定的理由是该商标缺乏显著性特征。 在作
发布时间:2018.08.06 -
改变商标显著性特征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让人一头雾水。审判实践中,需要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审判经验进行裁量和判断。 二、改变商标显著性特征的使用行为,超出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我国商标权为授权制模式,即只有经依法申请并公告授权,商标申请人才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所谓“核准使用的商品”,是指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核定的商品类别和商品;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于商标注册证上的文字、图形
发布时间:2019.04.12 -
浅议“吉尼斯”商标的显著性争议
【案情简介】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系第2024455号“吉尼斯世界纪录”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权利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奇瑞公司)认为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及之后都不具有显著性,且已经构成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上的通用名称,此外,依据修改前商标法(下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应予无效宣告,遂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对
发布时间:2019.11.27 -
以显著性的动态变化谈正当描述性使用商标的认定
作者 | 陈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 蔡伟 福建警察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裁判要旨 经核准注册为商标的通用名称或者描述性标志,其权利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若缺乏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且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标志时没有进行及时维权,会使该商标的显著性不断减弱、淡化甚至最终沦为某种通用名称或者某种描述性词汇。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
发布时间:2020.07.08 -
两同行“如期而遇” 侵权者被判改名
字号,并突出使用在其经营的店面内,二者文字完全相同,且双方均将上述标识使用于餐饮服务中,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针对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涉案商标“如期而遇”本身属于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在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使用的企业名称及相关门店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主张因字体不同不会
发布时间:2020.09.27 -
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
我国有关于立体商标的法律规定较晚成形,《商标法》于2001年修正时才对立体商标(三维标志)的可注册性进行了相应规定。商业实践中,相较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在注册数量及商业使用比例上均较低;商标法律实践中,与立体商标有关的法律纠纷总量相对较少。但近些年诸多立体商标案件亦进入公众视野,并引发业界热议,尤其是涉及商品包装类相关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于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问题,本文即以商品包装类立体商标显著性
发布时间:2021.03.26 -
认定商标近似应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为判断标准
出,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搜房科技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提交注册申请,2016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等第38类服务上。 2017年11月20日,搜房
发布时间:2020.09.14 -
北京商标律师解读:上诉委员会裁定Super Simon多媒体商标具有显著性
吧! 2020年2月,审查员通知申请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会被消费者认为是一段动画短片或宣传片,而不是表明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2022年7月,审查员最终作出了驳回决定。Chiever B.V.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撤销该决定。 2023年3月,上诉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商标具有最低限度的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尽管视频很复杂,但这并不是其不能注册为商标的原因。决定特别提到“视频的主要人物Super
发布时间:2023.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