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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制度中“合法使用”之理解
一、前言 1982年《商标法》规定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制度(下称商标撤三制度)。这些年来,商标撤三制度围绕着“商标使用”这一核心概念从使用时间、使用主体、证据判断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充分的理论及实践研究,并形成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判断标准。但随着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及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交叉,进出口货物的标签贴附、企业经营活动的各类资质均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更多的挑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案件中将
发布时间:2024.09.24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权属探析
一、案情 该案诉争商标为第18825482号“GPES”商标,商标权利人为济南科瑞佳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瑞佳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17类“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等商品上。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建科院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来自于山东建科院公司与诉争商标转让前的权利人济南汇泉德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汇泉德泰公司
发布时间:2024.05.07 -
服装使用商标可视为服务使用
裁判观点: 关于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显示,在教育培训活动中学员的服装上使用了“HESS”商标;该类服装系根据特定的教育服务项目订制;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中;服装费用包含在培训费中,少量的单独购买行为亦以接受教育培训服务为前提。该类服装的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与一般服装类商品存在差异。 鉴于何嘉仁公司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亦注册有“HESS”商标,而服务商标必须附着于一定的有形物品之上,何嘉仁公司在培训学员
发布时间:2017.11.01 -
“云签”具有功能性含义 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及涉案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情况相关的事实”“与三被告及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部分内容。二、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涉案网站、APP及公众号中使用‘云签’文字,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改判。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且双方曾洽谈合作
发布时间:2023.12.06 -
美国商标注册后审计制度及对我国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的借鉴意义
本着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引导商标注册回归制度本源的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新增说明商标使用情况制度,增加商标注册人主动说明商标使用情况的义务,规定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商标使用说明进行抽查执法,如商标注册人不履行说明义务,会引起注销注册商标的后果 ;如果商标注册人不真实履行说明义务,则导致撤销注册商标后果。 美国的商标注册后审计制
发布时间:2024.03.11 -
商标权滥用行为研究:案例探析与理论思考
门店停止使用并索取赔偿,主观恶意明显,其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之行为,依法不予?;?。[2]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大规模抢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且有意通过批量诉讼获得不正当利益,因而不予支持。 二、违背诚信原则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在王某诉深圳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在构成权利滥用
发布时间:2024.01.19 -
两知名酒业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纠纷中对“啤酒”含义产生分歧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二,两世界知名酒业集团星座集团(Constellation Brands)和英博百威集团(Anheuser Busch InBev's)在美国曼哈顿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啤酒”的定义展开争论。百威集团试图重新提起诉讼,指控星座集团销售的科罗娜(Corona)和莫得罗(Modelo)烈性苏打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官就两家公司所签订的分销合同中
发布时间:2024.03.13 -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司法认定
摘 要: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实现商标功能的必要条件,《商标法》第十一条[1]是关于禁止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以及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规定。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列举了标志缺乏显著特征的具体情形;而作为兜底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三)项则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司法实践中,审查商标是否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适用范围模糊等诸多
发布时间:2025.06.26 -
《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范意义与服务商标的正当使用抗辩
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相似,基本上可以适用同样的标准”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这就是从法律上表明,在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内,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适用同样的法律规范,在商标法中使用商标一词时,是将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都包括在内”。[3] 这样的条文设计确实简单省事,但是,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是否真的可以将法律条文中的“商品”“服务”或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随意切换而不会
发布时间:2024.05.06 -
与“非商标的使用”抗辩事由相关的抗辩事由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侵权案件中,被告如果不能就原告权属异议成功实现“釜底抽薪”,那么,不侵权抗辩则将成为被告背水一战的“主战场”。具体到商标侵权案件,被告采取的不侵权抗辩策略主要有“非商标性使用”“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合理使用”“正当使用”“权利用尽”“在先使用”“商标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构成混淆及混淆的可能性”以及“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等。上述不侵权抗辩事由有时
发布时间:201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