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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撤三”案件中构成“象征性使用”的裁判观点分析
导言 “象征性使用”虽然并非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的情形,但基于商标使用行为应当真实、有效、善意的立法目的,司法裁判认为:“对于仅以或主要以维持注册效力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商标的行为,不应视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判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象征性使用,应综合考察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主观目的、具体使用方式、是否还存在其他使用商标的行为等因素。2019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商标授权确权
发布时间:2021.02.08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先使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要旨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人抢注他人商标,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该条款所?;さ奈醋⒉?em>商标仅能对抗特定关系人。因此,对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在先使用”不应有较高要求。只要能够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作用,只要使用的效果范围能够及于中国境内,且商标申请人明知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他人已经在先使用商标的,即应认定符合“在先使用”的要求。 一
发布时间:2024.02.19 -
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中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
认定模式完全一致。假冒服务商标罪的识别对象是服务,而服务行业则具有无形性、体感性、生产消费同时性的特点。因此,相比于假冒商品商标犯罪,在假冒服务商标犯罪中,服务商标使用方式更为抽象。在认定服务商标使用时,需充分考虑服务行业与服务商标的特殊性,打通现行规范的适用障碍,探索服务商标使用的认定出路。 一、服务商标使用的耦合性 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使得服务商标的使用具有耦合性。不同于商品的有体性,服务的无形性
发布时间:2023.07.31 -
在先使用抗辩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基本案情 思某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为其核心商标,经过持续推广使用,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在中国境内具有极高的市场占有率、行业地位;思某德公司侵犯了其的权利商标,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思某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就“SCANTECH”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国知局已有5份生效裁决认定该被控侵权商标不构成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思某德公司在先使用的相关证据亦存在诸多
发布时间:2025.08.05 -
撤三案件中应注意商标使用与证据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法院在审理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纠纷案件(下称撤三案件)时,如果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直接或间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指定期间对商标进行了使用,法院一般均会采纳。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错误认识和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导致无法证明将自身注册商标在指定
发布时间:2019.08.19 -
“护考急救包”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护师急救包”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并于2018年4月注册公告,均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杂志(期刊)、报纸、期刊、新闻刊物、海报、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丁丁颐和公司发现,中科社公司出版的《2019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考急救包》《护理学(师)资格考试护师急救包》(下称被控侵权图书)上及其宣传过程中突出使用“护考急救包”“护师急救包”字样,认为其侵犯了丁丁颐和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中科
发布时间:2020.09.11 -
市监局介入调查“信阳毛尖”商标争议
近日,信阳毛尖商标争议事件持续发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介入调查信阳市茶叶协会与郑州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专用权许可使用纠纷。 2024年12月2日,信阳市茶叶协会发布公告,声称市场上销售的“信阳毛尖”中式精酿啤酒等产品严重侵犯了“信阳毛尖”商标权,并要求所有相关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停止商标性使用“信阳毛尖”字样。信阳市茶叶协会秘书长张久谦表示
发布时间:2024.12.17 -
在先使用的字号与他人后注册的商标相冲突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侵权?
鲁法案例【2025】252 案情简介 原告涂某某系第253143XX号“欧某某某”商标注册人,申请日为2017年7月13日,注册日期2018年07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07月27日,核定使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茶几、长凳(家具)、长沙发、床、床垫、凳子、仿古家具、衣柜。原告涂某某系第350557XX号“欧某某某”商标注册人,申请日为2018年12月3日,注册日期2019年07月14日
发布时间:2025.06.18 -
商标正当使用抗辩成立之司法判断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正如前文所述,“正当使用”是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的抗辩事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可知,商标正当使用可分为“描述性正当使用”和“功能性正当使用。” 一、商标正当使用存在的缘由 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正当使用情形来看,描述性正当使用是对商标中的通用词汇原有含义的使用,不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作用。同理,功能性正当使用亦是使用了立体商标中的功能性
发布时间:2016.12.02 -
北京高院:商标使用应当与商品流通相关
2016年12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澳洲最大葡萄酒公司富邑旗下著名葡萄酒品牌“Penfolds”的中文商标“奔富”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李琛的诉讼请求,维持该案一审判决。 该案主要涉及“撤三”的法律问题,涉案当事人均向一、二审法院提交了多份在先判决,法院亦对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商标的真实性使用、商标与权利人对应关系等问题作出认定。 案情 涉案商标为第5662026号“奔富”商标
发布时间:2017.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