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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其防范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遇到了著作权法上的挑战,其中一个重要挑战是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即生成物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在该问题上,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了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权判决,即“新创华诉某科技公司案”,该判决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以该案为中心,人工智能生成阶段的著作权侵权包括生成物侵权所涉及的具体著作权权利、侵权责任主体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问题。生成阶段侵权涉及侵害复制权
发布时间:2024.06.12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投喂”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规制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大模型训练中的数据“投喂”引发了内容创作者对自身作品被违法使用的担忧,生成式人工智能面对指控往往诉诸合理使用条款进行抗辩。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使得对于“投喂”未获许可作品行为的规制面临事实查明、归责、惩戒等多重困境。对于这种涉及新技术、新要素、新产业链的著作权侵权治理而言,必然对新制度有所诉求。因此,应当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尚在自我探索的这一发展阶段,明确这种著作权侵权的
发布时间:2025.04.21 -
索尼诉Datel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 法院指出,上述指令第一条保护程序的“表达”,即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但不?;て涞撞闼枷搿⑺惴ɑ蛟?。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对计算机RAM中存储的临时变量的修改不构成版权侵权,因为这些值是暂时的,并且由玩家交互生成,不会影响计算机程序受?;さ脑创牒湍勘甏?,也不允许其复制或进一步执行。 由于第一个问题已经解决,且认定本案事实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因此法院没有对第二个问题进行处理。 (编译自:https
发布时间:2024.10.28 -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谈琼瑶诉于正案
琼瑶是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本案一审中,于正的代理律师曾对琼瑶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认为电视剧《梅花烙》字幕中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即表明《梅花烙》剧本的著作权人是林久愉而并非琼瑶,故琼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李明德教授认为:“在林久愉本人出具《证明书》,明确表示该剧本是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完成,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的情况下;且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电视剧〈梅花烙
发布时间:2015.06.30 -
擅用“哪吒”形象生产、销售烟花产品,构成侵权!
随着《哪吒》系列电影爆火,穿着红背心、阔腿裤,梳着双丸子头的“哪吒”形象,深受大众喜爱,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哪吒”形象,当心侵权! 近日,浏阳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诉被告浏阳某烟花制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影业公司诉称,《哪吒之魔童降世》系由其出品的一部动画电影,其系该电影角色之一“哪吒”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授权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侵犯上述美术作品
发布时间:2025.07.04 -
涉“开源协议”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均存在紧密关联。 2018年,网某科技(苏州)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吴某、谢某(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侵害其软件著作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0万元并由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判决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网某科技(苏州)公司经济损失及
发布时间:2024.08.28 -
白酒瓶仿知名大厦建筑外形 侵犯建筑作品著作权被判赔45万
北京第一高楼某大厦位于朝阳区CBD核心区,获得多项建筑领域奖项。该大厦业主单位某投资公司发现某酒业公司生产的白酒酒瓶与某大厦及其抽象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款白酒广告也曾在大厦周边地区发布。某投资公司认为相关行为具有攀附建筑作品以及其商誉的故意,故将白酒生产商某酒业公司、经销商某酒业有限公司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某酒业公司、某酒业有限公司侵犯了某投资公司对
发布时间:2025.05.08 -
擅自“转授权”陶瓷作品著作权,判赔122100元!
好陶瓷 大师造,但未经同意著作权擅自“转授权”?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 2014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以授权书方式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授权。2021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与刘某共同投资设立景德镇某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同年被告北京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与案外人签订订购合同销售涉案作品“盛世泰平八方尊”“富贵合和祥瑞对瓶”的复制品。原告某陶瓷
发布时间:2025.08.05 -
从“五环之歌”侵权案,谈著作权共有权利人单独维权问题
在多人共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多个权利人往往难以在诉讼前即对案件相关事宜完全达成一致,因而常常出现个别共有权人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该类型案件的处理方案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将以近期审结的“五环之歌”侵权案为例,具体分析著作权共有权利人单独维权情形下的司法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 一、案例简介 《牡丹之歌》是1980年由乔羽作词、唐诃作曲、蒋大为演唱的歌曲,是电影《红牡丹
发布时间:2021.05.24 -
葛某芳与安徽某儿童出版社、某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某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葛某芳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驳回葛某芳的其余诉讼请求。 葛某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仅侵害署名权的民事责任承担。 首先,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仅侵害了诸某祥的署名权。被诉侵权图书系根据《黑猫警长》动画片创作的改编作品,而《黑猫警长》动画片系根据涉案权利作品创作的改编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