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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中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风险管控
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以
发布时间:2020.02.13 -
境外电子证据使包子专利案峰回路转
驳回。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二审改判被告未构成专利侵权的主要原因是,其提交的关于现有设计的境外电子证据得到了法院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境外电子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其法律效力和真实性如何审查判断等,业界关注度一直较高,该案二审判决对解决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包子外形引诉讼 2009年6月25日,信华公司提交了名为“包子(工字形)”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5月19日获得授权
发布时间:2020.03.16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证据保全,该怎么做?
本期提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是知识产权?;ぐ讣械闹匾槌刹糠?。此类案件由于权利人通常难以获得计算机软件用户侵权的直接证据,权利人通常会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准确、有力、高效地做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有利于起到震摄和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对依法加强知识产权?;すぷ骶哂谢跋臁?在侵害软件著作权案件中,由于权利人通常难以获得计算机软件用户侵权的直接证据,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后续
发布时间:2023.06.26 -
使用公开证据证明力的判断
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由于使用公开证据往往具有证据数量多、种类繁杂、形成时间跨度长等特点,因此对使用公开证据的审查是一个细致且繁琐的过程。特别是当其中某一证据因证据形式、来源等因素导致证明力有限时,如何科学、合理地整体判断使用公开证据的证明力,成为无效案件审查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一个无效案件的审理过程,对该判断标准进行具体诠释。 【案情介绍】 本案属于钢铁领域案件,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
发布时间:2025.07.29 -
无效程序中域外证据与证人证言的考量
作者| 胡建英 祁轶军 王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弁言小序】 域外证据和证人证言是无效程序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在无效程序中,对于域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根据其证据形式的不同通常是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进行考量。在符合“三性”要求的情况下,对其公开性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对于证人证言,需要根据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同时结合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
发布时间:2020.09.27 -
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与认定
作者:陈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子证据是指作为证据使用的,通过电子技术和设备形成,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从电子证据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早在1999年《合同法》以及2004年出台的《电子签名法》中,对于电子证据已有所提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次将
发布时间:2018.01.11 -
公证视阈下的商标权?;?/h4>
认定、流转和侵权维权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曾一度被忽视。但随着社会环境的大变革,公证在知识产权中的作用和优势日益凸显出来,同时《公证法》《民事诉讼法》也在法律上为公证介入知识产权的?;ぬ峁┝苏毙缘姆梢谰?。事实上,公证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也体现在了对商标权的?;すぷ髦?。 (一)通过公证在法律上具有证据的效力?;ど瘫耆?按照《商标法》第18条规
发布时间:2018.04.08 -
【十大案件】|评析“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浅议网络证据公开日期的认定 随着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性,网络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网络证据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网络证据所呈现的内容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该网络证据是否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以及公众能够获知该网络证据的时间是否在申请日之前。由于网络证据公开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例如网站文章页面、微信朋友圈、QQ空间内容、淘宝销售结果
发布时间:2019.06.28 -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保全与现场勘验的适用
裁判要旨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具有时限性要求,专利权人未能及时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导致案件已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应同意其证据保全申请。被诉侵权人主动举证其采用的生产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双方进行现场勘验。专利权人认可以现场勘验情况作为侵权比对依据的,不能因侵权比对结果于己不利而否定现场勘验的真实性。 案号 一审:(2021)鄂01知民初30号 二审
发布时间:2023.03.10 -
西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诉广州沃某模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软件著作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名称、版本号、权利人信息等特有信息相同或者软件界面设计高度近似的,人民法院一般无需进行软件代码比对即可以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但被诉侵权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2.在侵害知识产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害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包括认定未能
发布时间:2026.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