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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案件中应注意商标使用与证据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法院在审理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纠纷案件(下称撤三案件)时,如果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直接或间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指定期间对商标进行了使用,法院一般均会采纳。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错误认识和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导致无法证明将自身注册商标在指定
发布时间:2019.08.19 -
如何采信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
作者| 谢晓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随着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推陈出新,对当事人收集证据及法院查明事实不断提出新的挑战。近年来,在众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采用由中立第三方提供存证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来固定侵权行为。这种方式与公证保全等传统取证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案件审理中对于该类证据如何采信其证据效力,是司法实践中必须应对
发布时间:2020.10.13 -
专利诉讼中非法证据的认定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其提供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一步核实。原审法院认为从照片中无法得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包含超声波发生器和超声波换能器等技术特征,驳回坚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错误。 鑫派科公司辩称:公安机关已经责令坚强公司删除其非法取证的照片,坚强公司擅自隐匿两张照片并以此起诉鑫派科公司侵权,该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被采信。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花轮磨具、布料定位器、超声波发生器和超声波换能器等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坚强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06 -
复审无效程序中涉及互联网证据平台的案件审查的考量因素
摘要 随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开通了互联网证据平台,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保全和提交互联网证据,随之产生了如何考量当事人在互联网证据平台进行证据保全行为及提交证据的行为属性。此外,由于不熟悉互联网证据平台,因而审查员尚不了解涉及互联网证据平台的复审无效案件的审查方式。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证据平台的法律本质、技术特点,以及引入复审无效审查程序中所带来的优势,并介绍对涉及互联网证据平台的复审无效案件的审查方式
发布时间:2025.02.18 -
化学医药领域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保密证据”的审查
“公开换?;ぁ钡姆绞?,要求申请人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从而获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或外观设计15年的独占?;て?。选择哪一种?;し绞绞侨ɡ说淖杂?,但是一旦选定了?;し绞剑蛴Φ弊袷厮霰;し绞降墓嬖蚝鸵?。 理念阐述 近期,在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专利权人提出使用“保密证据”对抗无效理由,其中所述“保密证据”中记载了专利权人的技术秘密,不能公开且不能给对方当事人转文,否则将导致专利权人
发布时间:2025.08.26 -
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商标“撤三”案件中使用证据的司法认定
摘 要: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对于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证据能否证明商标的使用,需结合使用意图的真实性、使用行为的公开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行认定。同时,基于微信朋友圈的有限公开性、操作便捷、成本低廉等特征,需严格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尤其重点考察其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可相互印证,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作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判定。 关键词:“撤三” 微信朋友圈
发布时间:2025.10.23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无效请求人将网络证据作为证明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时,对于网络证据内容及其公开时间实质真实性的认定,应重点考虑无效请求人与网络证据来源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存储、删改机制以及网络证据来源主体的信誉度、知名度及经营规范程度等因素。对于网络证据公开的现有设计内容的确定,应当依据网络证据中的图片或照片先行确定现有设计直接公开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6.11.18 -
诉前证据保全中举证妨碍可适用不利责任推定规则
【判决要点】 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被告公司通过停电方式阻挠保全工作,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不利责任推定规则。同时,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赔偿中,基于计算机软件市场销售价格随市场变化而变化,且随着其版本的升级价格逐渐降低并退出市场的特点,可依据涉案著作权权利人代理商的销售单价计算赔偿数额。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鑫海精密制造
发布时间:2017.06.19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作者: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要旨】 无效请求人将网络证据作为证明现有设计的比对文件时,对于网络证据内容及其公开时间实质真实性的认定,应重点考虑无效请求人与网络证据来源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网络证据的形成、存储、删改机制以及网络证据来源主体的信誉度、知名度及经营规范程度等因素。对于网络证据公开的现有设计内容的确定,应当依据网络证据中的图片或照片先行确定现有设计直接公开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6.11.18 -
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 案情 请求人先后两次就专利权人第200680016023.5号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涉及条形码扫描领域的核心技术,无效宣告决定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体现了创造性判断应回归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 决定要旨 在对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该方案的某一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对应特征的对比关系不够明确,则可以借助与该组特征有关联的另一组特征进行推理判断,以此获得更准确的判断结果。 2、无效程序中证据
发布时间:2018.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