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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某某编织袋加工厂、黄某石与霍林郭勒市某某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资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的(2023)内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月29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某加工厂、黄某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徐**,被上诉人某某物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刘
发布时间:2026.01.12 -
首个实用新型侵权案附执行条件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钦。 一审被告:罗某湘。 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一审被告罗某湘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粤03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5.04.18 -
2017年甘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な蟀咐?/h4>
全社会要诚实劳动,诚实创新。 5、兰州黎明公司与甘肃宏达铝塑业公司、甘肃宏达铝型材公司、邸泽勇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案情摘要】 邸泽勇是“平开窗的外围式上下拉升隐形纱窗”、“平开窗的内平开隐形纱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人,邸泽勇还获得“门窗型材”九项外观设计专利。兰州黎明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明门窗公司)、邸泽勇作为许可方,甘肃宏达铝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铝塑业公司)、甘肃宏达
发布时间:2018.05.04 -
仅名称不同结构功能用途均无实质差异的技术特征不构成区别特征 附判决书原文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相应结构命名不同,但二者的结构、功能、用途及效果并无实质性差异,该相应结构不构成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应被宣告无效。 本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奈某公司、名称为“一种适用于水泥窑处理替代燃料的固定炉排预燃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中某润
发布时间:2025.12.17 -
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融讯伟业公司,名称为“基于计算机视觉技术的智能称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68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
发布时间:2025.10.22 -
2017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
1.南漳县年年红砖厂、南漳县红岩砖瓦厂与张道先等涉垄断纠纷案 2.“真功夫图形”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3.“一种环保型埋刮板输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 4.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普安医药与现代商友买卖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6.“六神”商标侵权纠纷案 7.汽车行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8.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与欧珀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 9.“骆驼”商标纠纷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2018.05.04 -
哈尔滨松北热风炉厂与哈尔滨松花江热风炉厂“快速组合式换热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13)-中知行初字第1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 法定代表人李兰廷,厂长。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第三人:哈尔滨市松北热风炉厂 法定代表人韩国臣,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松花江热风炉厂(简称松花江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
发布时间:2017.12.07 -
青岛青某重工有限公司诉青岛晨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二审判决书
青科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11月18日公开询问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晨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松炎、被上诉人青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晨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
发布时间:2026.03.02 -
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的认定(含判决书全文)
【裁判要旨】 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 【关键词】 民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 使用行为 【基本案情】 沈阳市某编织袋加工厂(以下简称某加工厂)、黄某诉称:黄某系专利号为20122039****.1、名称为“倒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将
发布时间:2026.01.12 -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摘要: 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的评判要求一般要低于对发明专利,主要体现在: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不需要像发明专利必须具备“突出的”、“显著的”进步;评判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一般为该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评判发明专利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关于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准确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发布时间: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