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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修订工作
经济,法治可以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非常重要,而司法部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采取了一些务实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供给方面,在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中,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把依法平等?;つ谧释庾?、国企民企、大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落下来,促进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今年以来制定出
发布时间:2023.11.24 -
互联网外卖平台实施强制“二选一”行为应予以规制
编者按 重庆知识产权法庭“知案知法”栏目将持续推送各类典型案例和调研成果以飨读者,敬请大家持续关注。本期推送的案例由重庆知识产权法庭吴柯慧撰写,入选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六批),案例名称为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下是案例全文。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某网站以及某APP的运营者。被告重庆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某外卖”在
发布时间:2023.09.28 -
KKV店铺黄色墙面装潢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三威公司)、永康市三威家居用品店(以下简称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三微家居用品馆(以下简称金华三微馆)、吴兴渊明百货店(以下简称吴兴渊明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客公司)、原审被告鲁爱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194号民事判决
发布时间:2023.11.01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
摘要 “刷机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为焦点,沿着“?;?em>竞争利益-竞争行为不当-确有竞争关系-造成损害后果”的论证路径,从商业道德、竞争秩序、利益平衡等角度出发,吸纳了学术领域诸多学者的观点,论证角度多元、论证内容丰富。其中,论证原告是否享有竞争利益具有必要性,但商业道德、行业惯例的适用并非论证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必要因素,而是应着重从市场竞争效果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利益平衡;对于竞争关系
发布时间:2023.09.20 -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改的几点思考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开始实施,历经2017年的全面修订、2019年的修改完善,于2022年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2022年11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笔者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前两次修改和本次《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就几个相关问题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问题,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问题,制止
发布时间:2023.10.23 -
“养乐多”五连排包装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本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6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俭、张洁,被上诉人益力多本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李美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
发布时间:2023.09.19 -
“红黄蓝” VS “红蓝黄”,幼儿园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北 京 知 识 产 权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73民终21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瑞满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原北京红蓝黄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启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瑞满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简称瑞满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启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启今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
发布时间:2023.10.13 -
司法部:加快推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
客观要求,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适时调整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标准,进一步降低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投资并购,激发市场活力,同时提升我国反垄断审查效能。 二是加快推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部署,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和相关要求等,重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发布时间:2024.02.06 -
涉“信远斋”桂花酸梅汤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附图),可以发现两者为相同商品,且无论从整体视觉效果还是局部设计细节来比较,均高度近似,难谓巧合。按照普通消费者购买此类快消品时施加的一般注意力而言,被诉侵权商品一、二的包装、装潢可能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为涉案商品或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因此原告认为喜三利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一、二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尚味公司作为喜三利公司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宋燕京也曾经是喜
发布时间:2024.05.22 -
乐读公司与科大讯飞“发条app”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民终10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杭州乐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读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公司)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 01民初 570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发布时间: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