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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盒滦薅?em>反不正当竞争法释评(上)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释评 作者简介 孔祥俊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 (原文引注已置于文末,供读者查阅。) 目录 一、关于修订目标 (一)与反垄断法实现了完全的切割 (二)适度增设和着重细化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法律修订的总体评价 (一)体现了较强的现代意识 (二)体现了较强的市场意识 (三)坚持了竞争法的定位
发布时间:2017.11.06 -
互联网环境下“一定影响”商品认定标准
%,庞大网络用户基数奠定了中国互联网消费市场的基石。报告同时显示,2019年,中美两国所拥有的数字平台企业占全球70个最大数字平台市值的90%,包括阿里巴巴和腾讯在内的7个超级平台,占据全球数字经济总市值的2/3。 企业借助互联网可以更快、更清楚地了解客户、产品和市场,这也使得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更加自由与激烈。同传统线下竞争市场一样,互联网领域也存有大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制的仿冒混淆行为
发布时间:2020.11.10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修订: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2022年11月2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总局”)发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集立法意见。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五年里迎来了第三次修订。如果说2017年第一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在于删除与《反垄断法》竞合的条款,2019年第二次修正侧重于完善商业秘密?;す嬖?,那么此次第三次修订则是侧重于健全数字经济公平竞争规则。 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发布时间:2022.12.23 -
北京五八公司与安又心公司、慧贤公司、安加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相同行业,使用上述标识明显具有攀附五八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借此获得了更多的流量关注等不正当竞争优势,违反了正常的商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三被告利用所谓网友身份,批量发表对五八公司服务毫无事实根据的负面评论,严重损害了五八公司积累的良好声誉,构成对五八公司的商业诋毁。起诉前,五八
发布时间:2022.03.14 -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账号买卖中的适用分析
云宝公司直接参与卖家的利益分成,直接获取利益,此时云宝公司不再仅是提供平台服务,一审据此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并无不当。云宝公司以其仅系平台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理据不足,对其该部分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其次,在当前互联网经济条件下,平台经营者跨界经营或业务交叉已是相当普遍,经营者之间是否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并非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或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前提。重点应审查诉讼发起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さ姆ㄒ?/p>
发布时间:2023.06.20 -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影响力事件(1993—2023)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影响力事件 (1993—2023) 1.反不正当竞争进入新的战略高度,持续高位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战略性部署安排,并再次深刻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指明方向。反垄断决定着市场经济的竞争高度,反不正当竞争决定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水准和整体质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
发布时间:2023.09.25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商业数据条款”的契合与平衡
摘要:自《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其第十八条“商业数据条款”即成为各界热议之主题?!?em>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此次修订,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梢栽ぜ吧桃凳萏蹩睢钡脑錾瓒杂谑萑ㄒ娴?em>反不正当竞争法?;び凶胖匾氖导庖?,将为数据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带来明确的规则指引,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散见于个案的数据权益?;す嬖虻於ㄌ逑祷幕?。 自
发布时间:2023.11.13 -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混淆条款的解读与探讨
摘要: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类典型的类型化行为。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不断深入,网络中混淆行为的方式也出现了新变化。本次《征求意见稿》亦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作出较多修改。本文将以近年来涉混淆纠纷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对混淆条款修订内容的重点与亮点进行解读,并重点围绕与“页面设计”及“设置搜索关键词行为”相关修订的理解和适用阐述学习体会。 2022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
发布时间:2023.11.15 -
具有整体显著性的营业场所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ぐ?/h4>
的审查及判断。 1.经营场所外观装潢的定义?!?em>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法)第六条规定,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依法应受到?;ぃ捶ú⒚挥卸陨唐钒?、装潢的定义进行规定?!吨谢嗣窆埠凸夜ど绦姓芾砭止赜诮狗旅爸唐诽赜械拿?、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
发布时间:2024.01.16 -
丧失显著特征的形状类装潢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 号 (2022)闽05民初1345号 (2023)闽民终890号 裁判要旨 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的形状类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商品装潢。形状类装潢应当同时具备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才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ぁT诒;ぬ跫纳蟛樯?,形状类装潢较之一般图案类装潢应当更为严格。即使权利人所主张的形状装潢在前期具备一定
发布时间:2024.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