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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经过“合法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袁相军) 案 情 2005年2月7日,赵洪清申请注册了系第4503731号“ALUBOND及图”商标(即争议商标,见下图),2009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建筑用金属板、铝塑板(以铝为主)”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19年2月27日。2010年1月25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江阴海泰进出口有限公司(海泰公司)。 郑州郑丰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外合资
发布时间:2016.12.26 -
如何判断立体商标的显著性
理论上,立体商标可分为广义上的立体商标与狭义上的立体商标两个不同的范畴,所谓广义上的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而狭义上的立体商标主要指向仅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而将二者进行区分的原因,是由于构成要素的不同,二者在显著性的判断上存在细微的区别。 针对狭义上的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三维标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发挥区分
发布时间:2015.10.27 -
如何判定补充评审理由的效力问题
(作者:刘庆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 为了提高评审效率,当事人在提出商标评审请求时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全部理由,确需增加、变更评审理由的,根据2005年9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二次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下称第二次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应当自提出评审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案情 被异议商标为第7183770号“ZKING”商标,由江苏省盱眙捷安运输有限公司(下称捷
发布时间:2016.05.10 -
简论反向混淆案件中的计偿策略优劣
作者:袁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谓反向混淆(reverse confusion),是与正向混淆相对的概念,即商标在后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使得消费者误以为在先商标权人的商品源自商标在后使用人。反向混淆的理论源自美国,但近年来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认可,并在“冰点”商标案、“浓浓”商标案、“慧眼”商标案、“蓝色风暴”商标案等诸多知名案件中得以应用。 一、反向混淆在商标案件中存在的正当性
发布时间:2016.10.08 -
涉及驰名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作 者 | 余杰 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 旨 1、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严格按照按需认定的原则,防止制度的异化,要避免出现驳回侵权诉讼请求却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证书类”判决?!?em>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适用没有顺序的要求,任一条件不能成就时,均无需对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问题作出审查和认定。 2、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并非判定服务类别的直接依据,服务类别应当以公众对被诉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内容的认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
对无主商标的理论思考及司法实践判断
作者:石月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年5月10日,我国迎来第一个“中国品牌日”。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2016年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达到了369万件,同比增长28%,已经连续十五年位居世界第一。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量已经超过1400万件,平均不到7个市场主体就拥有一个有效商标。 而另外一个数字也格外抢眼。2008年3月11 日,《楚天荆报》报道,截至2008年,湖北省
发布时间:2017.08.09 -
怎样合理使用商标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第24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
发布时间:2014.06.17 -
未注册商标也能得到?;?前提是满足这两个条件
(作者:亓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要旨 我国商标法所要?;さ奈醋⒉?em>商标需要满足“在先使用”和“具有一定影响”两个条件。其中“在先使用”应为商标性使用,即相关标志的使用能够使相关公众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熬哂幸欢ㄓ跋臁笔侵赶喙乇曛就ü?em>商标性使用具有了商誉,形成商标法?;さ睦?。在先使用未起到商标的作用或者没有形成商誉的,都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 案情 争议商标为第5216764号“超
发布时间:2016.02.14 -
关于新《商标法》 实施后民事侵权案件审理疑难问题的总结与思考
(作者:陶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摘要: 我国《商标法》于2013年8月30日进行了修改,基于修改并新增了诸多条款的适用问题不仅为司法实践所关切,也为理论界所关注,如何及时准确适用新《商标法》所修订的相关内容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北京地区部分法院审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为研究对象,总结、提炼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解决的十一种问题,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相应建议,以求能有
发布时间:2016.12.14 -
关于“TCL星牌”商标侵权TCL集团发表严正声明
TCL集团透露,近期在市场中发现的“TCL星牌”手机电池、蓄电池、打印耗材等系列产品,对公司驰名商标“TCL”已构成恶意侵犯。为此,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严正声明: 一、市场上发现的“TCL星牌”手机电池、蓄电池、打印耗材等系列产品均属于假冒产品,不仅严重损害了TCL品牌形象,侵害了我公司 的合法权益,而且由于该假冒产品质量低劣,也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公司仅授权下属企业“惠州
发布时间:20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