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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服务类似认定的实践省思与理论探讨
商标的法律?;ひ话阋越够煜;し段?,而认定是否构成混淆通常需要重点考虑商标标志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类似程度,并结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等其他混淆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类似认定在商标?;ぶ芯哂兄匾庖?,是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和常见的争议焦点。 一、涵义:混淆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 依照商标侵权一般认定思路,需要先认定商品或服务构成类似,方有结合其他因素进一步综合认定容易导致混淆之可能。[1
发布时间:2023.10.24 -
如何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标志?
在2022年的“茅台咖啡”案中,无锡市某化妆经营部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第17194060号“茅台”商标制作“茅台咖啡”对外销售,并将此作为商业噱头吸引消费者。同时,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还查明该经营部自2021年起在未获得茅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店内设置了标注有“专属特调茅台咖啡53° 128元”“咖啡天花板玖号53° 飞天茅咖”等字样的宣传牌
发布时间:2023.10.24 -
“JUKI”缝纫机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0)沪0115民初85435号 二审案号:(2022)沪73民终187号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案件中,在赔偿基数的全部数额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不能机械地认为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法院可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形式,对于可查明部分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明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在同一案件中协调适用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从而更有利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 案情介绍
发布时间:2023.11.22 -
“雾山五行”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被异议商标: 第48682626号“雾山五行”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由福清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 25 类“服装;鞋;帽;领带;手套(服装);童装 ;围巾 ;腰带 ;袜 ;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衢州市某文化传播工作室(下称异议人)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1. 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2. 被异议商标
发布时间:2023.11.29 -
“大师兄”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经受让成为注册商标“大师兄”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43类,包括餐厅、自助餐厅、快餐馆、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等。被告唐某某经营的店铺店招标识为“大師兄面莊”。原告主张,被告在店招使用的“大師兄面莊”,其中“面莊”是通用标识,“大師兄”是显著识别标识,在字音、字义上均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涉案店铺店招“大師兄面莊”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被告
发布时间:2024.03.01 -
一支小小的盲盒自动铅引发的一场商标权诉讼
案情简介 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河北某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首批百家动漫企业,在第16类文具商品上先后注册了第13013569号商标“”、第36117720号商标“”。原告以核心原创品牌“叶罗丽”为中心,形成了全产业链,并于2021年1月10日开发出叶罗丽盲盒自动铅上市售卖,淘宝零售价格为9.90元。2021年,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经营的店铺中销售侵犯涉案
发布时间:2024.03.11 -
如何利用评审审限规定保护商标权益
为提高商标确权效率,2014年《商标法》对商标评审的各种案件均设立了审理时限的要求,规定了最短九个月,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的审限[1]。明确的审理时限加上延长[2]和中止[3]规定,起到既督促确权机关又兼顾当事人权益的作用。但一方面,权利人的需求往往是复杂的,有人请求加快就有人请求暂缓;甚至在同一案件中,申请人要求务必在期限内审结,被申请人却请求审理先行中止。而所谓在先权利的确定,由于权利的多样性
发布时间:2024.04.02 -
桔子酒店vs橘子酒店
近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依法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 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酒店”)成立于2006年,于2012年注册了“桔子酒店”商标,2010年至2015年期间,陆续在第43类核定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桔子水晶酒店”、“桔子酒店·精选”等相关商标,并先后在国内开设多家加盟店、直营店。 2022年,桔子酒店发现多家
发布时间:2024.04.03 -
商业标识侵权行为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应结合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形式及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态度进行综合判断。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使用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和场合,并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自身字号使用,并从事相关经营行为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明显
发布时间:2024.04.29 -
商标法在先使用抗辩条款适用要件解构
2013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增了《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关于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不侵权的规定,新增该款规定既体现了商标法从制度层面消解注册制弊端的意图,又彰显了它对诚实守信经营者利益的维护。但是,对于这款的规定如何理解?司法实践应如何加以适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分歧,本文试就该款适用的具体要件做一分析。 2013年8月
发布时间: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