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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权利限制问题研究
“现实中的法律”。中国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严格遵守国际协议”的司法政策。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坚持“国际化高于国内法原则”,对国际协议作出严格的解释。 我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部法律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措施的条款,只是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两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相反
发布时间:2016.03.15 -
双管齐下保护知名作品标题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玄霆公司与畅游公司基于小说《凡人修仙传》的商标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有果,畅游公司被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玄霆公司是小说《凡人修仙传》的著作权人。玄霆公司通过小说出版、游戏改编等方式使《凡人修仙传》知名度及商业价值大幅提升。同时,玄霆公司于2011年获准注册了“凡人修仙传”商标和“凡人修仙传demigod”商标,核定
发布时间:2016.04.25 -
揪出“合法外衣”下的商标侵权
(作者:陈颖颖 上海知产法院) 单独个体侵犯单个商标的案件并不罕见,但是一个团伙通过分工合作“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进行有预谋的商标侵权的情形却不多见。在近7年的时间里,德马公司在全国多个省市生产、销售带有近似宝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宝马公司)各注册商标服装、鞋、皮带等商品。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宝马公司享有的一系列
发布时间:2017.01.24 -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问题研究
“现实中的法律”。中国在司法过程中形成了“严格遵守国际协议”的司法政策。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坚持“国际化高于国内法原则”,对国际协议作出严格的解释。 我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这部法律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与制裁措施的条款,只是对商业性标记、商业秘密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这两方面的规定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相反
发布时间:2016.03.15 -
现行法下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司法?;?/h4>
作者:刘佳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市场中同类产品存在着较大的竞争关系,除了使用类似的商标或者名称外,竞争者还可能采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包装装潢来达到攀附知名商品的目的,因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因其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意义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实践中,单独以“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案由的案件相对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一般商品的包装装潢单独起到识别作用的很少,其作为
发布时间:2017.07.18 -
不规范使用单位名称的侵权判定规则
(作者:欧丽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要旨】 违规不等于侵权。不规范使用名称与侵害他人权利之间存在边界。判定不规范使用单位名称与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之间的边界,应从使用的原因、目的、方式考量其使用的正当性;从是否构商标性使用、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以及混淆标准综合判定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从双方是否是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直接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得出其是否构成
发布时间:2016.11.29 -
“怡口蓮”引发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福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原告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其名下的“怡口蓮”品牌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的声誉,“怡口蓮”太妃糖在全球数十个国家进行销售,拥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深受消费者喜爱。原告认为其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2017.11.16 -
北京知产法院对“ARMANI”侵害商标权案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提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 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主张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所提供的第40类服装定制服务、相关交易文书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G655416号“ARMANI”商标及与其对应的中文翻译“阿玛尼”等完全相同的标识,并在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上述标识,给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和混淆。二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
发布时间:2017.11.21 -
恶意注册的概念、类型化及其应用
模糊不清,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确定其外延的边界。从“恶意注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来看,可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不正当竞争型和权利滥用型。 不正当竞争型注册,顾名思义,系指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所为的注册行为。该类型的恶意注册侧重于申请人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根据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亚类型:1、不当攫取他人声誉的注册,即俗称的“搭便车”;2、意图阻止在先权利人进入市场而进行的注册,这里既包括阻止外国
发布时间:2018.03.28 -
2017年青岛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崂山矿泉水”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原告生产的崂山矿泉水先后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品牌已有上百年历史。原告蓝色崂山矿泉水外包装设计独特,瓶身外形、瓶盖颜色、瓶贴上由白色至蓝色渐变的色彩以及瓶贴上图案的“Laoshan、山峰图形、崂山矿泉水”各个构成要素及其排列,经原告长期使用,明显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
发布时间:2018.04.28